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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

时间:2025-04-15 16:09:43   来源: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内容导读]    一、案例简介: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打造基层新型枫桥经验,按照地区政法委统一部署,全体政法干警开展进网格...

  一、案例简介: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打造基层新型“枫桥经验”,按照地区政法委统一部署,全体政法干警开展进网格活动。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深入呼玛当地40多个社区、乡村网格,努力排查化解基层矛盾。如今,政法干警进网格活动已进入常态化,通过凝聚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持续推动司法服务力量下沉网格,助推基层治理增实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是黑龙江省对俄边境线最长的县,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电动车是当地居民主要出行交通工具之一。自政法干警进网格排查电动车违规停放涉及安全领域问题以来,检察机关为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数字检察”优势筑牢安全线,利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平台推进政法智能化建设,该平台由行政机关开放数据端口,实时获取电动车(指电动车辆被认定检测为机动车)违法数据。结合刑事检察办案实践及行政执法规范设置监督规则,实现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领域线索自动推送,成案率风险具体区分为高、中、低三部分,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按照“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以及综合保护措施设置办案流程,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同步录入线索处理情况,制发检察建议书,直观展示模型监督成效,有力推进政法干警入网格工作做细、做实。

  二、案例举措:

  利用“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从案件背后反观道路安全存在隐患,要想整治道路安全隐患,打击力度应从无牌无证摩托车、不合规电动车辆角度出发来维护公共安全。该项工作涉及综合执法、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违法犯罪线索移送。但最重要的还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模型中需输入“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等关键词字样,以个案推动类案,通过整合检察、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案件数据,从三个方面获取数据中筛选机动车涉及安全隐患风险线索:

  (一)依据公安机关(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上传数据端口,给检察机关提供路检路查情况、行政处罚等次数、筛查出有隐患风险的驾驶人群、酒驾高发地段、不符合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量,以便检察机关掌握涉及电动车、机动车标准与责任分担数据;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传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数据端口,提供销售企业、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用品等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立案处理情况,以便检察机关掌握违规销售电动车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机动车产品数据;

  (三)依据加油站管理系统平台上传管理数据端口,提供对无牌无证无头盔涉及违规摩托车、电动车(指纯电动车非法改装混油电一体)加油台账、加油数据、车辆油号类型等,以便于检察机关掌握非法违规摩、电车辆涉及道路安全隐患数据。

  以上数据只要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筛选,严厉打击摩电违规驾驶、生产销售不符标准电动车行为,深挖违反安全生产利益链条。确保检察机关溯源治理治到实处,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完善机制,守护百姓安全为降低道路安全隐患,减少驾驶人伤亡事故风险,明确落实主体责任。

  三、适用业务:

  以刑事检察业务为例:2023年,检察机关在受理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中,通过案件审查发现交警大队对赵某某驾驶绿色某牌三轮电动车技术参数认定,符合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定义的范畴,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即进行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驾驶情况居多,后因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电动三轮车(含普通电动二轮车)在道路行驶,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不需要相应驾驶证。电动车无证可以在道路上行驶,客观上电动车的危险性相较普通机动车更小一些,因此不宜将无证驾驶电动车的行为适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情节,后作出其他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综上所述,呼玛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以刑事检察为视角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通过“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使监督质效显著增长。

  四、案例成果:

  经过实践和完善,该平台已成为承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数字检察运行机制的成熟平台,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为监督治理提供平台支撑:

  (一)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强化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路面管控,降低道路安全隐患,严管通行秩序,严查无牌车辆,严处违法行为。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从以下方面制发检察建议:(1)重点严查“三无”车型,二、三、四轮电动车又经常被称为老年代步车,是无牌无证无保险重点车型;(2)没有号牌的电动车,严查闯红灯、逆行、违规乱停等;(3)严查带有明显拆改加装行为的电动车,常见加装遮阳伞、雨棚、拆卸电动自行车必须要有脚蹬等,具有较高辨识度车辆;(4)严查超员超载,人货同行超载必须做好防护措施;(5)交管部门应合力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分配路权,优化交通组织,规范路口秩序,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进口道、非机动车信号引导工作和机非隔离护栏等,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二)向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为实施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检察机关从以下方面制发检察建议:(1)针对电动车销售商铺展开全方位整治,包括销售资质、品牌、合格证、进出台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2)持续加大市场管理强度,针对电动车及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管展开行动,包括门店台账、改装和蓄电池以旧换新再次销售等情况;(3)应建议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等,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安全使用达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氛围。

  五、社会成效:

  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利用“数字检察”积极探索创新性法律监督模式,发挥“数字检察”优势探索政法智能化建设,帮助政法干警入网格提高工作质效,为保障辖区居民安全负责任,管好电动车安全,既要堵也要疏,检察机关利用“数字检察”优势,加强社会监督、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政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六、社会评价:

  该案例依据最高检制发“八号检察建议”,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效果看,检察机关积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或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排查和整治大量安全隐患。《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的通知》下发到各级检察院后,各级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最高检强调溯源治理,以实际行动助推安全生产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同时该检察建议制发内容新颖,指出了当前关于电动车乱象急需整治的迫切性,为相关部门下一步工作起到了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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