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智慧检务 > 正文

大数据类案监督办案指引课程讲义-检察办案质量监控法律监督模型

时间:2023-05-23 10:21:47   来源: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导读]    办案质量始终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张军检察长在质量建设年中要求要有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技能,以大数据赋能促进法律监督能力提升。  

  办案质量始终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张军检察长在“质量建设年”中要求“要有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技能,以大数据赋能促进法律监督能力提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注重自身办案环节质量,又要对整个诉讼环节办案质量进行监督。过去,质量问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尽管下很大力气解决但效果不甚理想。在传统模式下,检察官办案中,由于诸多原因,往往发生质量问题却不能及时发现,待发现了又错过解决处理最佳时机,对此,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数据碰撞,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给检察官,促进检察官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且,信息能够在监督部门、管理层得到共享,使问题能第一时间预警、得到监督纠正,起到良好预防作用。同时,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沉淀了海量数据,但挖掘利用不足,从中发现线索、分析趋势、指导办案不够,亟须通过大数据赋能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针对以上情况,襄阳市检察院秉持“能动履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等理念,按照“四四三”的模型设计,即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别设置监督事项、瑕疵问题、风险防范、案卡填录“四个板块”监督点173条,监督规则209条,按权限清单向“三个维度”(办案维度,即承办检察官;监督维度,即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管理维度,即检察长、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分别推送需要重点关注信息,进行实时提示预警,从而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办案过程中、消除在萌芽状态,形成“事前防范、事中预警、事后整改”的闭环质量管理监督体系。

  一、模型概述

  按照“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进行重新改造,利用全国检察业务2.0系统,通过内部线索挖掘、外部数据碰撞后经过分析形成监督线索,然后汇总形成线索管理池,并同步推送给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案件管理部门分流到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同时对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全过程辅助管理系统。

  该法律监督模型是落实“质量建设年”的有力举措,具有七大主要功能和显著特征。一是监督与办案高质量融合。立足办案,通过自动检索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1.5版和2.0版两套系统中案卡信息、文书信息以及卷宗信息,进行内部数据比对、系统识别、控制,及时推送诉讼监督事项提示,既能解决自身办案环节问题,同时又发现其他办理环节线索,很好体现和落实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和要求。二是过程控制与实时监督高质量融合。紧盯办案进程,对办案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实时发现问题并提示有关人员处理,起到了及时预防、监督作用。三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高质量融合。破除了各业务之间的信息“壁垒”,按照诉讼流程打通数据在各业务之间的流通通道,推进检察职能一体发展。四是面向全员与分层管理高质量融合。既面向全体检察官,也面向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还面向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五是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高质量融合。能够在业务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筛选诉讼监督线索,主动进行提示,消除了人工翻阅台账的繁琐和盲点。六是检察业务与大数据高质量融合。推进大数据赋能,积极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产生新的增长点、新的能力,推进力量重组、机制重构,提升案管“中枢”作用,全流程质量监控,强化事前防范、事中预警功能,形成新的工作机制、新的模式。七是能适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运行良好。运用大数据思维,通过检察业务系统中的案件数据和外部的两法衔接平台、政法协同平台、司法局信息、金融机构数据碰撞。将符合监督规则的数据统一推送到线索管理池中,并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分流、监督。对办案中诉讼监督的问题进行提醒。

  该法律监督模型自2020年10月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5版本上运行以来,共提示18837条,其中案卡填录类8423条,瑕疵问题类3548条,监督事项类1156条,风险防范类5710条,已整改处理完毕,有力地助推了全市检察业务质效的提升。

  二、监督依据

  1、刑事诉讼法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民事诉讼法

  4、行政诉讼法

  5、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6、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7、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

  三、数据来源及载体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1.5版本和2.0版本;

  政法协同办案平台、“两法衔接”平台

  四、使用指引

  检察办案活动以及其他办案机关办案活动会形成海量的数据。将这些数据加以充分运用,通过数据比对、碰撞等方式对办案过程开展实时监控,对检察办案中可能形成的监督事项、检察办案质量问题、检察官办案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检察办案中可能的案卡填录瑕疵等事项,随时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以及对检察办案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提示,可以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提升检察办案质效以及对检察官办案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该法律监督模型由襄阳市检察院自主研发并于2020年10月上线运行,系统梳理近年来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诉讼监督线索,可能造成质量隐患的问题、办案检察官容易忽视但有可能引发廉政或履职风险的问题以及案卡填录中多发易发问题等,经过实际运用并多次归纳整理,共计将209条提示事项纳入监控系统中,通过自动检索全国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1.5版和2.0版两套系统中案卡信息、文书信息以及卷宗信息,经内外部数据比对、碰撞对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监督事项、办案质量问题、涉案风险、案卡填录错误进行实时提示预警,并依照办案责任和权限,分别提示办案检察官、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及时处理、把关和监督,从而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闭环的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办案过程中监控事项进行自动汇总,形成线索管理池,将随案件办理发现的线索、问题推送给案件检察官,并同步推送给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权限进行分流办理。

  (一)办案指引

  第一,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与主动推送办案监督线索。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隐藏一定数量的问题线索。然而,检察官办案精力有限,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有限,同时也或多或少存在“重办案、轻监督”思想不愿意去监督办案,较大程度影响检察官对“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要求的贯彻落实。我们通过运用办案中形成的大数据,通过大数据碰撞与对数据的梳理,替检察官去发现监督案件线索并向检察官推送,从而较好解决检察官不愿监督、监督能力和办案精力不足等问题。

  对办案中诉讼监督线索进行提示提醒,共设置监督规则61条。刑事检察规则44条,民事检察规则2条,行政检察规则12条,未成年人检察规则3条。

  第二,案件质量隐患与主动推送办案质量问题。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办案质量问题,如果能够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就能够有效防范最终形成瑕疵案件或不合格案件。然而,恰恰这些质量问题既没有被承办检察官发现,也没有被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发现,导致出现瑕疵案件或者不合格案件。我们通过运用办案中形成的数据,对案卡填录情况与法律文书制作情况进行比对,提示检察官及时发现未于正确制作法律文书的情况,或者对于一些普遍性的质量问题向检察官进行提示予以注意,或者对于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开展审核的事项,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提示关注审核情况。通过赋予监控系统一定的监督管理办案的规则,让监控系统代替履行或者发现案件质量问题线索时提醒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了监督管理办案活动质效,能够较好确保办案质量。

  办案质量问题线索,共设置监督规则66条,刑事检察规则29条,控告申诉检察规则 2条,未成年人检察规则3条,公益诉讼检察规则 19条,民事检察规则8条,行政检察规则5条。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案件类型,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以及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信用卡诈骗等刑事、民事交叉类的案件提醒检察官在审查批捕环节要重点审查,对近期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案件提醒检察官重点注意入罪出罪条件的变化,对办案质量进行过程控制,尽最大可能减少错案的发生。

  第三,办案风险与主动推送办案风险防范事项。实践中,检察官面临大量的办案风险,由于一些办案义务没有充分履行可能遭受司法责任或者纪律责任追究,或者,由于一些管理措施没有履行到位也会给办案检察官带来办案风险。我们通过梳理总结这些办案风险点,在案件经过这些办案风险存在的办案节点时,用监控系统向检察官实时提醒履行相应的办案义务,或者提醒检察官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检察官在监控系统的提醒之下能够较好规避因为疏忽履行特定义务而给自身带来的办案风险。

  办案风险提示预警,共设置监督规则7条。刑事检察规则5条,公益诉讼检察规则1条,控告申诉检察1条。主要关注两大类事项:一是办案干警容易忽视、法律法规有规定、其他部门特别关注的事项进行提醒;二是对一个时期某一类案件需要特别关注、注意防范各类风险的,提醒办案干警注意此类案件的处理,提高能动司法能力。

  第四,案卡填录与主动推送案卡填录提示。实践中,部分检察官重视办案,忽视填录案卡,导致不能及时形成准确的统计数据。我们梳理总结容易忽视的案卡填录事项,用监控系统自动检索承办检察官是否填录这些案卡事项,对于未予填录地向检察官及时提示填录。这一提示功能是对1.5和2.0系统案卡自动校验规则的有益补充,能够较好解决案卡填录不规范的问题。

  案卡填录错误提示预警,共设置监督规则75条。刑事检察规则67条,控告申诉检察规则 1条,未成年人检察规则4条,公益诉讼检察规则3条。对案卡填录错误的情形及时推送、提醒检察官进行纠正,部分指标设置重复验证功能,确保案卡填录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二)线索发现过程

  该监督模型主要是对检察办案中可能形成的监督事项、检察办案质量、检察官办案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检察办案中可能的案卡填录瑕疵等事项,按照四大检察业务类型,分别设置监督点209条。我们通过下面几个案例,从可能形成的监督事项、办案质量问题、检察官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检察办案中可能的案卡填录瑕疵等四个方面,列举若干依据上述监督规则开展实时监控形成的提示事项:

  提示事项1:2020年6月向承办检察官提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嫌疑人郭某某身份证号码与前案重合,该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前科,予以监督纠正。数据来源:1.5和2.0业务应用软件和本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

  (1)数据要素:身份证号码

  (3)数据分析步骤:比对该犯身份证号码与1.5和2.0业务应用软件中的身份证号码,如有重合向检察官提示该犯可能具有前科,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未予认定前科的,予以监督纠正;同时,向承办检察官提示注意认定该项重要量刑情节并在起诉书中予以表述。如:2020年6月,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模型即时推送提示信息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身份证号重合,提示“前科”信息“交通肇事案”重合,承办人收到提示后,查阅卷宗发现2014年郭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且判决书中抓取到郭某在交通肇事中具有“逃逸”情节。经调查,郭某第一次交通肇事中有逃逸情节应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其在第二次交通肇事罪中竟然系持证驾驶,其中可能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怠于履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职责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也可能存在公安干警怠于履职,玩忽职守造成一人死亡的职务犯罪线索。案管部门将发现的法律监督线索同时移送给刑事检察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

  上级院检察侦查部门根据线索查办一起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刑事检察部门针对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暂扣或吊销而未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进行纠违,同时向有关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要求有关部门针对怠于履行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职责问题,查找原因积极整改。

  提示事项2:2022年9月2日向承办检察官提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审查逮捕案件(人卡)漏填执行日期,请于【2022年9月9日】前处理完毕,逾期未处理导致案件程序性信息无法被公开,将计入个人业绩考评”。承办检察官进行整改,【处理详情】显示该项案卡已补填。

  (1)数据来源:1.5和2.0业务应用软件

  (2)数据要素:执行日期

  (3)数据分析步骤:通过对案卡巡查,发现已作出逮捕决定但执行日期为空的,向承办检察官提示及时填录执行日期。

  提示事项3:2022年7月4日向承办检察官提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身份为中共党员,请核实其中共党员身份,确认属于中共党员的,报案管部门后将党员涉嫌违法违纪情况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承办检察官进行核实和移送,【处理详情】显示已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1)数据来源:1.5和2.0业务应用软件

  (2)数据要素:案卡中的政治面貌,移送起诉意见书中的政治面貌,讯问笔录中的政治面貌。

  (3)数据分析步骤:通过抓取案卡中的政治面貌填录为中共党员,或者通过语义识别系统识别出移送起诉意见书或者讯问笔录中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向检察官提示应当核查其中共党员身份是否属实,核查属实的在案件办结时报送案管部门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

  提示事项4:2022年8月31日向承办检察官和分管院领导提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财产案】案件涉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在审查逮捕环节并没有提前介入,请提前在一审公诉环节开展前做好提前介入准备。

  (1)数据来源:1.5和2.0业务应用软件

  (2)数据要素:受理信息案由,涉案人数,涉案金额

  (3)数据分析步骤:案由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名,涉案人数大于20人,涉案金额大于千万,向承办检察官和分管院领导提示是否提前介入。

  (三)检察融合监督

  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具体要求,案件办理过程中践行“穿透式”监督,注重从个案监督到类案治理,深挖突出问题、普遍性、根本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社会治理建议,促进一个行业,一个领域问题的集中解决。对涉及以行政执法为前置环节的刑事案件,如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污染环境罪等罪名案件,通过对电子卷宗的文书检索发现卷宗中无下列文书之一:《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向承办检察官移送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监督线索。

  这是谷城县院通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对相关行政机关发现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规范垂钓行为,相关部门共发放《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2000多份,开展规范垂钓宣传500多次,悬挂横幅500余条,张贴标语300余处,警告违规垂钓者12人,没收违规垂钓鱼竿156根,强化了垂钓区管理,提升了对无序垂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认识,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贡献了检察力量!

  (四)效果

  一是监督与办案有机整合,立足办案,通过自动检索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1.5版和2.0版两套系统中案卡信息、文书信息以及卷宗信息,进行内部数据比对、系统识别、控制,及时推送诉讼监督事项提示,有效落实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在唐某某故意杀人案办案过程中,监督系统通过比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伪造的驾照、办假证、假身份证、假驾照”字样,提示办案人员是否需要追诉漏罪。承办人收到提示,进一步审查案卷材料,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的相关证据,并根据唐某某的线索追查办假证人员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补充了唐某某买卖身份证件的证据,承办人依法以故意杀人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千,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两千。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追诉效果。二是过程控制、全面、实时监督,紧跟办案进程,对办案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实时发现问题并提示有关人员处理,起到了及时预防、监督作用。案件质量提示发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办案周期长,退查延期比例高,办案部门收到提示后,积极探索类型化案件办理模式。总结证据认定标准及难点,发挥提前介入职能,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认定难点,证据收集、固定及法律适用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质效。目前全市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比从2020年的1.43下降到2022年一季度的1.04,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引导、在诉讼过程中监督的作用。三是系统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并将进行有机整合,破除了各业务之间的信息“壁垒”,按照诉讼流程打通数据在各业务之间的流通通道,有效进行数据碰撞,用数据推动数据、用数据唤醒数据,充分运用已获取数据发现新问题、分析新趋势。通过设置筛查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的诉讼监督规则,排查出2015年以来办理涉嫌交通肇事罪再犯罪案件66人,初步排查出持证再犯罪7人,移送职务犯罪线索1件1人,立案查办并作出有罪判决1件1人。在办理岩某某等18人贩卖毒品案中,监督系统比对犯罪嫌疑人职业、案由、毒品检测鉴定结果为阳性,向承办检察官推送提示审查是否存在吸毒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办案人经审查发现,不仅嫌疑人周某某系吸毒人员,而且周某某容留的其他三名吸毒人员也是襄阳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周某某等人吸毒后,仍然驾驶出租车一个多月的时间。

  据此,承办人向襄阳市交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对该局在驾驶员准入门槛、事中监督、驾驶员禁毒知识培训等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逐一提出管理建议,市交通管理局收到该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提出详细整改措施予以整改,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本案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四是面向全员、分层次管理,系统既面向全体检察官,也面向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还面向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五是涵盖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系统能够在业务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筛选诉讼监督线索,主动进行提示,消除了人工翻阅台账的繁琐和盲点。在政法机关教育整顿活动期间通过智能排查出退查后未重报、逮捕后超过二个月未起诉、取保候审后超过一年未起诉、监视居住后超过六个月未起诉、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后未起诉等类型案件,向相关部门移送积案清单140件。六是能适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运行良好。该系统自2020年10月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5版本上运行以来,共提示18837条,其中案卡填录类8423条,案件质量类3548条,监督事项类1156条,办案风险类5710条,已整改处理完毕,有力地助推了全市检察业务质效的提升。在2021年度全省检察工作综合考评中,襄阳位列第四,被评为考评优胜单位。今年以来,我们又对该系统进行了重大升级改造,使之能适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已于2022年2月下旬上线试运行,共提示1392条,其中案卡填录类369条,案件质量类23条,监督事项类625条,办案风险类372条,促进了襄阳市检察业务质效前四个月排名全省第一。

  (六)系统操作说明

  大数据办案过程实时监控系统分为两个操作页面,一个是面向一线办案检察官,一个是面向管理岗位人员。系统从操作设计上以不给一线干警增加额外工作量为核心理念,制作了小助手模式。当案件通过受理进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后,案件的诉讼监督事项、案件质量、案件风险、案卡填录等问题,会随着案件进展,在设置好的时间节点推送给案件承办检察官,告知处置办法。同时通过智能辅助操作,如案卡回填、自动生成文书等,辅助检察官高效处理提示事项。管理端则以数据可视化的方式,快捷、智能、如同智能管家一样,告知管理岗位,本院未处理事项有多少,已处理的事项多少。并从条线、罪名、人员、组织机构、时间多种维度上辅助管理人员进行分析,通过督办功能,对长时间未处理、或者某个问题反复出错的,管理岗位可以对该检察官进行督办。

  监控系统的定位是:在办案过程中随时提醒办案检察官,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案件办结前,力争成为办案检察官的“好伴侣”、案件管理员的“好管家”、分管领导的“好帮手”。

  责任编辑:广汉

声明:

凡文章来源标注为"智领安平行业网"的文章版权均为本站所有,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为"智领安平行业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并标明了来源,如出现侵权行为,请立即与我们联系,待核实后,我们将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活动专题

更多

2023政法展江苏巡展

品牌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