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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司法背景下法院在线审理刑事案件的困境之破解

时间:2023-08-29 10:55:31   来源:张克勇

[内容导读]    一、引言  5G、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但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同样也改变了法院传统的审理方式。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智慧

  一、引言

  5G、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但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同样也改变了法院传统的审理方式。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的提出,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零接触”“零聚集”“零感染”的政策要求下,借助互联网东风的新型庭审方式---“线上庭审”迅速崛起。虽然是无奈之举,但在特殊时期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减轻了法院的案件积压。至此,“线上审理”一度成为“热名词”,而受到各级各类法院的酷爱。不少法院甚至过分的迷信“线上审理”的快捷、方便,将传统的“线下审理”弃之若履。同时在看到受疫情影响的特殊时期,“线上审理”在解纷止争方面的功能价值,必须清醒认识到线上审理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尤其对刑事案件而言,“线上审理”节约了提审押解时间,避免了路途中的安全隐患,减少了必要的司法投入。但是,越是在此种情形下,我们越应该理性、审慎地看待“线上审理”方式的利弊、其对现代司法程序公正的冲击和影响等问题。

  二、线上审理的困境

  (一)直接言词原则面临挑战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然而,即便4k超高清画质,也无法达到察言观色的效果。“传统的直接言词原则建立于诉讼参与主体在真实物理空间的面对面交流,中间无任何媒介传递工具的帮助,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单纯关系,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则在诉讼参与主体之间插入了技术设备的媒介工具,呈现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双重关系,并且人与物的关系是否协调,直接影响着人与人的沟通。”由于“线上审理”在场性的缺失,信息的获取具有滞后性,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诉讼相对方对信息的理解和反馈都会存在迟延,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和清晰度都会受到影响。对案件的公正权威产生冲突,使得庄严肃穆的法庭审判成为普通大众活动。

  (二)庭审秘密无法确保

  庭审秘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以及经申请决定不公开的商业秘密案件;二是对证人出庭作证案件通过物理隔离等手段,防止其旁听庭审,从而使其证言受到“污染”,导致作证的质量下降;三是庭审录像等信息也存在被恶意扩大传播的风险。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目前的技术手段均不尽完善。有学者注意到:“如何保障证人是在自由、非威胁的状态下作证,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由于“线上审理”高度依赖网络技术,而网络技术存在天然的漏洞导致诉讼程序的正当性面临怀疑,因此,网络技术固有风险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之间也存在张力。

  (三)法庭威仪沦为空话

  庭审不仅仅是按照既定程式完成某些规定动作,更是通过法槌、服饰乃至法庭的布局构造而塑造出一种威仪,这种威仪令置身其中者肃然起敬,内心由衷产生一种对法的敬畏。然而,在“线上审理”模式下,控方与被告人处于不同的环境中参与庭审,在此种情况下,一些必要的法庭仪式被取消,法庭的仪式感与肃穆感荡然无存,在庭审缺乏庄严肃穆的氛围,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可能不再那么敬畏,程序法也有遭到轻慢的可能。

  (四)庭审可能沦为程序性工作

  “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要求“四个在法庭”,即“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但是,由于技术缺陷与员额制改革后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线上审理”可能会出现快速化倾向,法官难以在庭审中形成准确“心证”。在这种背景下,法官又会求助于庭后阅卷,进一步加剧“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何谈庭审实质化。

  三、线上审判的出路

  (一)“线下审理”为主、“线上审理”为辅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线上审理”属于不得已的庭审方式。但在后疫情时代,要明确主次区分,明确哪些案件可以线上审理,那些案件不能线上审理,从而限缩在线审理的适用。对此,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第2项规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在线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规定: “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但是相关研究也发现: “线上审理”的效果不及“线下审理”。同时有学者亦指出: 电子诉讼适用于非关键环节——视频庭审属于例外对待。该刑事诉讼的例外原则,一方面体现了“便民利民”,另一方面在兼顾效率的同时,不会严重伤及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二)程序自决原则

  “线上审理”在特定时空割断了被告人与法官之间的物理上的直接联系,对被告而言,这理解为是一种程序利益的缺失,那就有必要对被告进行赋权,给与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当然,鉴于“线上审判”存在诸多局限,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应区别对待。对于诉讼参与人数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证据繁杂、审理耗时长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宜线上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既有选择诉讼方式的自由,也有实现电子诉讼和线下诉讼自由转换的权利。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正当行使,法院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和保障,有了选择权,被告人至少就不会因适用线上审理而质疑法庭审理的公正与权威。同样在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轻罪案件中,被告人也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可以行使程序自决权,充分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为了避免权利的滥用,一旦被告人庭前行使选择权进行“线上审理”,那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能再提出异议,主张“线下审理”。这主要是基于庭审效率和庭审秩序的考虑,否则会造成法院人、财、物等诉讼资源的浪费。

  (三)完善在线审理程序

  在线审理因其特殊性,所以庭审规则也应当有别于现行的庭审规则在线审理模式应当确立如下规则。一是话语重复规则。由于目前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线审理无法做到“零延迟”,为了使法官和控辩双方准确理解发言者的陈述内容,法庭在必要时可提示发言者再重复一遍,控辩双方也可向审判长提出此项申请。二是审理模式转化规则。由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发生不宜在继续使用在线审理的案件,此时需要转化为线下审理,当然,基于庭审效率的考虑,已经发生的庭审活动依然有效。三是证据异议规则。当被告人对出示的物证有意见时,可以及时提出异议,请求转为线下审理或者将该物证原件交与被告人辨认并发表质证意见。四是法庭权威规则。法庭的权威不仅体现在线下审判,在线上审判依然适用。同时基于线上审判突发情况较多,需要制定更多的在线审判规则,维护法庭审判的权威。

  (四)网络技术的提质升级

  “线上审理”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因此网络技术对在线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实践中出现的语言表达不流畅、画面不清晰等问题均与网络技术有关。为此,需从三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在线审理时应当由技术人员实时监控,保障网络的顺畅运行; 二是发布在线庭审的技术标准,并给予资金支持,使各级各地法院尽快达到该技术标准; 三是充分运用5G 技术,优化算法模式,推动“线上审理”的高效运转。

  四、结语

  在疫情常态化的背景下,“线上审判”大有蓬勃发展之势,但是,理性审视和看待“线上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好“线上审理”与“线下审理”的关系。“线上审理”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对法庭威仪的影响、对庭审秘密保护等问题不应被忽视。在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中,过分强调在线审判将有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损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尊严。在线审判只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不能过度常态化与普及化。但在适用在线审判的过程中,注意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充分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灵活调整“线上审判”与“线下审判”,完善“线上审判”的审判规则。同时,利用5G技术,为“线上审理”的流畅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提供技术保障。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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