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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耦合到内聚:区块链技术应用背景下公证机构证据职能的完善路径

时间:2024-03-29 10:46:30   来源:孙伟军

[内容导读]    摘 要:区块链技术在公证领域的应用是科技与法治的耦合,是技术信任+公证信任的机制创新。区块链公证具有防篡改、便使用、易核实、高

  摘 要:区块链技术在公证领域的应用是科技与法治的耦合,是“技术信任+公证信任”的机制创新。区块链公证具有防篡改、便使用、易核实、高效率的优势,已在多地开展应用。当前,公证机构证据职能在区块链技术应用背景下面临职能替代、技术黑箱、证据操作与标准等重重挑战,需要完善立法、程序、平台、人才等基础,方能推动走向内聚。

  关键词:区块链;公证机构;证据职能

  一、区块链技术在公证领域的应用

  (一)区块链技术与公证机构证据职能的内生逻辑

  区块链是一个又一个区块组成的链条,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防篡改的特点。每一个区块中保存了一定信息,按照各自产生的时间顺序链接形成链条,即每一个链条都是基于之前所有链条而形成。各节点拥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中心化的处理系统。在这样的设计模式下,因数据存储于多个链条中,区块一旦被确定,几乎就不可以再被更改。随着运行的深入,其产生的信任制造也就越来越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作为具备国家公信力的证据机构,独立行使国家证明权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公共信用,并获得社会信赖。

  两者具有共通互补之处,区块链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是一种“法律技术”。一是逻辑推理。区块链技术被嵌入了强运算能力,各个区块及整体共同参与记录、存储、分享数据,具有完成自身真实性检验的自我证成能力。公证活动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出证的一系列程序中,都被赋予缜密逻辑,每一个公证案件都是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二是安全保障。区块链拥有去中心化、时间戳、可靠数据库、去信任、非对称加密等要素支持,以此保障系统对价值转移活动的记录、传输、存储。公证持有中立性、专业性的价值取向,具有存粹的工作目标。三是信任制造。区块链技术在没有中心化的情况下,保证系统中所有节点自动地交换数据,极大地解决陌生人之间的信任问题。公证作为法律授权的证明活动,证据职能为公证机构的重要职能。

  (二)区块链技术在公证领域的应用价值

  2019年4月19日,全国首例区块链公证书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开出、使用,开启了区块链公证服务时代。区块链公证书的应用,有效预防了纸质文档造假,提高了不同场景下信息核验的效率。目前,区块链公证已在多地开展应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明确,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区块链技术与公证工作的契合性,为赋能公证机构证据职能提供了现实条件,匹配了客观需求。

  二、区块链技术语境下公证机构证据职能面临的挑战

  (一)职能替代

  基于技术与公证的“双重信任制造”,是否会被额外地参入技术风险、技术依赖或亦会存在两种信任间竞合关系等。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为例,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审理,首次对区块链技术存证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予以了确认。原告并未采取传统的公证处公证,而是使用第三方平台区块链存证的方式。上述案件中法院将区块链证据作为“数据电文”进行处理,但是,是否可以纳入当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范围,未得到法律认可,其证明能力在审理时是不明确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发布)对区块链证据予以了合法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将区块链证据纳入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但是,区块链证据理论层面证据能力的确认无法当然视为实践层面证据能力的确认,当然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假设,该案由公证机构代替第三方平台为原告提供存证服务,那么如何判断区块链证据(第三方出台办理)与区块链公证证据(公证机构办理)对于同一证明对象的证明力大小。进一步说,第三方平台以及区块链公证证据本身都对公证机构提出了职能替代的挑战。

  (二)技术黑箱风险

  虽然区块链技术拥有强信任制造的能力,但是,在去中心化的模式下,交易主体可以匿名化地开展交易,溯源较实名化有一定难度。借用技术特点,如果上链前的数据是不真实的,会导致虚假的链式传递、叠加。按照区块链技术设计,如果可以控制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就可以进行篡改活动。对于使用人来说,这些并不只意味着不能观察,还意味着即使计算机试图向我们作出解释,也无法理解。

  (三)证据操作与标准风险

  公证机构证据职能以及电子数据对于时间、场景等都具有强敏感性,即存证的事实形成与数据形成之间存在的时间差,存在被其他因素介入的可能性,即使使用区块链技术也无法避免。此外,不同公证机构在具体应用区块链技术上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标准要求,也可能导致公证质量差异。

  三、区块链赋能公证机构证据职能的路径完善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具体应用必然会对公证领域产生全面的影响。基于公证机构具备国家公信力的本质,在程序规范、社会信赖、工作目标存粹等方面具有的优势,第三方平台不会取代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拥抱新事物的同时需要完善相关基础。

   (一)立法方面

  区块链技术对于公证活动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从业务内容到办理流程,从执业区域到管理模式。《公证法》(2017修订)还无法回应区块链技术应用这一新鲜事物,公证工作从一定程序来说是需要中心化的,建议完善相关条款,建立健全区块链公证存证、办证环节等标准,并建立配套工作细则,使得办理、裁判都有据可依。

   (二)程序方面

  公证活动具有严谨的程序规范要求,现行公证工作程序规定主要为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改)。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出证,需要建立与区块链技术相适应的程序规定,包括审核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等,对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实现一次审核服务往后办理的链式应用。

   (三)平台方面

  可结合实际在省市一级先行建立区块链公证业务平台,促进不同机构办理标准的统一。平台要具有独立性、安全性、完整性,具有实时验证、存储、加密及电子签名等功能,对公证区块链系统、技术平台、接口设计、软件操作等进行标准化设计,还需对跨互联网及电子政务外网进行数据共享等业务需求做好准备。

   (四)人才方面

  公证公信力只有外化为公证员的公证行为和其最终的载体公证书,才能被当事人所感知。需要培养复合型公证员,加强新技术领域的学习应用,应用技术但不陷入技术依赖、技术黑箱,提高甄别证明材料的能力,实现对技术的驯服和利用,增强公证机构行使的高度公信力的证明职能。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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