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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施路径探析

时间:2023-09-25 11:04:29   来源:侯天子 蒲泓全 吕海宁

[内容导读]    随着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大数据正深刻影响着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为满足人民

  随着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大数据正深刻影响着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应当顺势而为,充分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升监督质效。这种新的方式挑战与机遇并存,因此如何利用好大数据,提升法律监督智能化水平,检察机关应结合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做好提前布局和主动谋划。

  一、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概述

  近年来,大数据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一个国家拥有数据的规模和应用大规模数据能力将成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受到高度关注和重视。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张军检察长强调:“要跟上、适应信息化大势,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

  基层检察机关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新时代的检察工作,向大数据要效率已成为可能,效率的提高也是践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能动履职。例如基于大数据的智能语音平台和OCR文字识别系统可以提高检察人员的录卷效率,基于大数据的电子数据分析平台可以提高检察人员审查电子数据的效率等。利用大数据还可以提升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基于大数据的类案推送和量刑建议将相关法律法规、办案经验等有机结合,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的已决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为检察官对未决案件的量刑建议提供参考,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另外还可以加强对侦查、审判的监督作用。例如嵌入办案系统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把填报监督案卡作为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平台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帮助检察官督促侦查人员增强依法依规办案的规范执法意识。

  二、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案例剖析—“绍兴经验”

  近年来,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并取得了系列成效。2021年6月,张军到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专题调研数字检察建设时对绍兴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建设给予充分肯定、高度评价“大数据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大有作为!你们在数字检察方面发扬了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许多经验值得借鉴!”。

  绍兴经验从五个方面回答了检察机关怎么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值得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总结和学习。一是基础数据和线索来源问题。绍兴检察机关的经验是利用现有的数据,比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等,这些数据都是检察机关很容易就能获得或者经过努力可以取得,绍兴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徇私枉法串案、非标油全链监督公益诉讼案的数据均是来源于已有办案数据、中国裁判网数据或从行政机关比较容易获取的数据,绍兴市检察机关给出的经验是不等不靠,充分收集和挖掘利用好现有或能查询到的数据,把监督需求与现有数据串联碰撞起来,数据、线索都是大有潜力可挖的。二是类案线索问题。绍兴检察机关总结出不能指望智慧软件一键搞定,推送出来的异常线索,不等于直接的监督线索,需要检察官从异常线索中筛选出可监督的案件,这一过程“人”的因素不可或缺。绍兴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柳某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车辆保险诈骗系列案充分说明了大数据与人的分析研判要充分结合,才能实现线索成案。三是监督中遇到抵触问题。监督中遇到被监督单位抵触,绍兴市检察院认为应当主动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理念沟通,凝聚起协同治理的合力,要在办案中多考虑被监督单位的感受,多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就前面虚假诉讼绍兴市检察机关从统一对虚假诉讼的认识、不因为考核而急功近利、建立公检法联合打击机制三个方面形成绍兴公检法治理虚假诉讼的协同合力。四是发挥大数据监督的效能最大化问题。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刑拘下行”线索核查机制和方法实现了对公安机关未报捕未起诉的前端下行案件的监督,下行案件监督属于制度性瓶颈,绍兴的经验告诉我们这样做:走“以数字检察为牵引,以类案监督为核心,以促进严格执法和社会治理为目标”的检察创新发展之路。五是监督软件开发问题。绍兴市检察机关今年来相继研发出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社区矫正智慧监督软件、智慧检察监督平台、刑事财产执行一体化系统、羁押必要性审查智能辅助系统等系列监督软件。对此绍兴市检察机关开发监督软件经验是首先要营造良好氛围,完善组织架构,其次是创新合作方式,实现互利共赢,最后是加强内部融合,形成研发规律。沿着“个案发现问题—总结案件规律—实现类案突破”的路径,实现敏捷式开发。

  绍兴是检察机关的以上五个方面的经验均是通过具体案例总结出来的,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可供其他地方检察机关借鉴和学习,甚至对于情况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复制绍兴的监督平台。

  三、目前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不足与瓶颈

  1、数据共享程度较低

  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间的数据共享,目前检察机关已上线使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为刑事案件全流程电子化办理提供了可能,全国较多省份已经探索各政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实现,基于电子卷宗实现案件数据共享,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共享的数据大多是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对于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等数据,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数据等却并未实现共享,不能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另一方面与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社会关注度日益提升,但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时常存在线索来源不足、调查取证困难、跟踪落实困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益诉讼的发展,获取行政机关的数据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特别是行政机关的执法办案数据,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较大障碍。同时各地用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的效能未能充分发挥,数据共享程度也不是很高。

  2、大数据分析的能力和水平不足

  大数据分析是利用大数据解决实际需求的关键性问题。目前检察机关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和水平普遍不足,对大数据的利用也大多停留在对数据的获取、汇聚、统计上,没有将大数据潜在的价值发挥出来。大数据通常具有海量、异构、复杂、开放等特征,大数据分析需要结合数据类型、业务需求、成熟算法等设计分析模型,传统的面向主题的分析方法不能反映不同主体间复杂的、动态变化的相关性,需要从复杂系统的角度出发进行大数据分析,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将不同主题类型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总结出来,并提供数据样本用于模型训练。实践中,由于检察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之间的专业壁垒,难以为大数据模型设计、训练提供全面的支持,从而导致研发的大数据分析系统难以满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能。

  3、大数据作用于法律监督认识存在偏差

  大数据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并且基于大数据的智慧系统也是“人”研发出来的,需要熟悉办案的检察人员、检察技术人员、公司研发人员充分沟通、密切合作、不断完善,不可能违背科学规律一蹴而就,最后呈现出的系统仅是提高了获取监督线索的效率,怎么获取线索、怎么对比分析、怎么设置阈值等系列问题均需要“人”的设计,最后的线索处置更需要发挥“人”的作用。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往往对用于辅助办案的大数据系统的认识存在偏差,忽略大数据系统研发前后检察机关的“人”的作用,认为只要提出需求和目标,研发公司就能研发出符合实际需求的系统,而对相对具体的需求分析参与甚少,可能最终研发出的系统与检察机关的需求南辕北辙,说到底就是认识不充分造成的,要想研发出贴合实际办案的大数据系统,从需求调研、系统研发、软件测试,都需要检察业务人员的深度参与和沟通。从前面分析的绍兴经验也印证了这一点。

  4、依托智慧城市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着力点不足

  2012年,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态势良好,目前我国公布的智慧城市试点共计 290个,超过500个城市明确提出智慧城市建设方案。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融入到当地智慧城市建设中,让智慧检察成为智慧城市的一部分,提供一站式便捷的便民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对于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察机关能够向智慧城市大脑提供哪些数据打造应用场景,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能够从智慧城市大脑中获取哪些有用的数据用于法律监督,两个方面是相互承接的。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两个方面并不很多,没有充分利用智慧平台大脑中的数据资源优势。

  5、各大数据平台间缺乏有效整合

  大数据平台间的数据资源整合至关重要,缺乏有效整合将使得数据冗杂,平台间缺乏协同导致同一源数据的不一致性,降低大数据平台分析的准确度,同时大数据平台间的功能也需要整合,从而避免重复研发。各地检察机关的大数据平台层出不穷,但是在研发开始阶段,往往没有从全局的角度去思考资源、功能间的整合。例如某市检察院研发出汇聚全市检察数据的大数据平台,其他基层检察院完全可以运用市检察院大数据平台的数据资源研发相应的功能,无需再从底层获取数据着手,而且基层检察院的数据量也往往无法支撑大数据平台的样本训练数据量的要求,同时已经研发出的功能完全可以供当地其他检察院复用或直接调用结果。但是实践中很少有两级检察院协同考虑大数据平台研发,缺乏区域内统筹而进行盲目研发的情况较为突出,难以通过大数据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

  6、数据应用的安全性有待提高

  大数据安全问题日益成为阻碍大数据应用推广的瓶颈,因为大数据平台汇集了相当体量的数据资源,其背后的蕴含的巨大价值容易成为攻击的重点目标,如果数据安全性存在隐患,那么数据泄露而导致的后果将不可估量。要确保数据安全,首先需要考虑的基础工作就是大数据平台安全,采取什么样的安全方案、技术、策略,在大数据平台设计初期就应该放在极端重要的位置。检察机关在研发大数据平台时往往对数据的安全性考虑不足,认为部署在内部网络或者与外界逻辑隔离的系统平台安全性较高,难以被外界攻击,但部分检察机关研发出移动办案办公平台,内部网络通过一定的方式与外部网络产生了交互,没有进行完全物理隔离,因此存在被外界攻击的可能性,同时由于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也极易造成内部网络的服务器被病毒感染或造成瘫痪状态。

  四、提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路径

  1、打通壁垒,解决“数据孤岛”

  利用大数据赋能监督,数据共享是基础。一方面通过政法协同平台扩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数据共享范围,公安机关的立案、受案数据,人民法院的行政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等,均可与检察机关进行数据共享,便于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另一方面积极与行政机关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定数据共享范围,尤其是行政执法数据的共享,打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为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强化“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推动平台使用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工作任务清单。

  2、建立模型,分析数据潜在的价值

  发挥大数据价值,数据分析是关键。检察机关在开发大数据平台时首先应当确定具体的需求,并积极参与研发过程,建立研发模型,引导研发单位对复杂全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并提高准确足量的样本数据供模型训练使用,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最终实现从个别解决到普遍整改的社会治理目标。可借鉴浙江绍兴的“个案发现问题—总结案件规律—实现类案突破”的敏捷式开发模式,需求来源于个案发现,逐渐总结规律,建立模型研发平台实现类案突破。研发单位的研发人员长期入驻检察机关收集清洗数据入库、与检察人员深度探讨需求、不断试错调整模型的方式也值得借鉴,通过这种方式使得研发的平台十分契合检察业务的需求。

  3、转变思维,避免进入“唯数据论”的误区

  检察人员应当摒弃大数据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错误观念,不能期待“一键搞定”,树立大数据与“人”相互作用的思维,才能发挥大数据的最大作用。一是大数据平台的研发需求、路径、目标等来源于检察业务,研发人员不了解检察业务,需要检察人员起桥梁作用。二是大数据平台的排查、结果分析和获取的线索系统无法自动处理,需要检察人员进一步依靠专业素质梳理、审查大数据平台得到结果,分析法律监督方向,形成最终的法律监督案件,这一过程检察人员应当具备主动监督能力和意识。

  4、加快步伐,将智慧城市建设与法律监督充分结合

  检察机关应加快融入到智慧城市建设中。一方面深度挖掘检察机关可向智慧城市大脑提供的数据,打造便民服务平台,并可从普通公众中直接获取监督线索。另一方面获取智慧城市大脑中数据,让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更直接更有效。例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智慧城市的大数据平台与环保部门形成数据分享处理的协同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建立全方位、多领域的环境污染监测网络,全面分析环境监测需求;运用互联网智能捕捉系统,构建高密度、强关联的互联网监测平台,有效感知与传递环保数据分析效果,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时全面监督。

  5、整合资源,实现大数据平台有效利用

  检察机关建立不同大数据平台应考虑资源的整合,包括数据、平台功能的复用,研发初期应当分析平台间可共享的内容。上下级检察机关应统筹考虑大数据平台的建立,以市级院和基层院为例,市级院负责全市数据的汇集,统筹两级院的大数据平台功能研发,市级院或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可利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点位,可基于全市的检察数据和现有的平台功能进行研发,研发完成后全市两级院使用并提供平台完善建议,对于多个院发现的共同点位,应协同研发,不建议各自研发导致资源浪费。

  6、利用区块链、密码学技术实现数据安全

  检察大数据平台中的数据安全包括存储安全和隐私保护。其中存储安全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防篡改、整体可验证等特征,为解决大数据的存储安全提供了技术保障,即用区块链的形式存储数据,对每一种类型的结构化数据存在在对应区块链节点中,实行一类一链,各链分离,也可解决大数据共享和可信验证的问题。对于数据中的隐私保护可利用密码学中的安全多方计算实现,对每一个涉及隐私的数据,利用Shamir秘密分享的方式分解为多个碎片化数据,并在区块链上存储,要想调用某个隐私数据,需要固定数量的碎片化数据协同计算才能恢复出最终的隐私数据,少于固定数量的数据均无法恢复结果,固定数量根据拉格朗日差值多项式获得,里面的参数根据需要分解隐私数据的数量设置,这样就可最大成都实现隐私保护。当然对于不同网络间的安全防护,病毒感染需要配备专用的安全设备和软件。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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