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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企大数据在检察场景中的应用

时间:2023-09-22 10:13:54   来源:李轲、亓淑云

[内容导读]    摘要:当前空壳公司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频繁,空壳公司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人员、场所的虚假性对打击刑事犯罪带来一定挑战。检

  摘要:当前空壳公司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频繁,空壳公司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人员、场所的虚假性对打击刑事犯罪带来一定挑战。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线索方面存在信息滞后、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检察监督困境,有必要对空壳公司的共性特征、关键数据进行提取,重点从公司重点信息、高管人员信息、行踪轨迹等数据入手,构建起空壳公司犯罪预警法律监督模型,以此打通行刑衔接障碍,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做实立案监督,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空壳公司、立案监督、行刑衔接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企业在注册登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越来越明显,市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准入门槛越来越低,尤其一些经济园区企业注册数量逐年递增。在企业总量中存在不少空壳公司,该类公司无日常经营活动,但企业公章、网银、金税盘等日常经营所需要素均齐全。随之而来的是一些犯罪团伙藏身幕后,利用大量空壳公司从事涉税类、诈骗类和职务类等犯罪活动。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且一旦形成规模,往往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和后果。检察机关以往的立案监督线索只能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建议、有关人员的举报或者在办案件等,但这些渠道均具有事后性,监督手段开展不及时。另外检察机关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缺乏粘性,行刑衔接不畅,就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等问题存在分歧,不能第一时间有效介入阻断犯罪行为。

  笔者在对本区涉税案件总量持续上升、犯罪主体、侵害领域及地域泛化的特征进行分析后,我们提炼出“空壳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比如企业法人、董事等高管在沪无社保缴纳记录;在沪无行踪轨迹;法人联系方式重复率高;领票人员高度集中非正常化等。基于此我们提出设想,将上述涉企关键大数据进行集中整合,建模分析,检察机关就可以通过建立起涉空壳公司犯罪的提前预警机制,依法能动履职,进而加强行刑衔接工作,实现立案监督线索的精准化,通过后续的跟进和介入引导侦查,实现案件线索的实质化审查,强化固定证据标准,同时以检察建议等形式参与社会治理和溯源治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空壳公司涉犯罪风险分析

  (一)涉发票类犯罪风险

   从司法实践来看,空壳公司注册成立后,被专门用于实施发票类犯罪不在少数,比如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罪名。且从行为模式来看,很多空壳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往往控制不止一家公司,并且行为较为隐蔽,为掩饰犯罪行踪往往通过购买他人身份证等方式来批量进行注册,后续再专门通过职业领票人为大量的空壳公司领取发票,再将发票进行虚开或者出售,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直接将与相关公司工商材料、税控盘等一并出售他人,来谋取非法利益,造成的税收损失非常严重。

  (二)涉资金转移类犯罪风险

  近年来反洗钱犯罪行动持续推进,为增强反洗钱态势,《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自洗钱”行为入罪,扩大了洗钱犯罪的打击范围,弥补了以往刑事打击的立法漏洞,打击效果明显。但是在当前来看相关监管办法虽然对高风险人群加强了监管,但是仍然缺乏对空壳公司的特别注意,而其正成为贪腐人员转移资金的重要渠道。当前涉“两卡”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呈现井喷态势。从上述两罪的行为特点来看,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司法打击的难点就在于涉案资金经过多层账户的“漂洗”之后,其非法性就会变得不明显。而涉案的账户较多来源于公司的对公账户,这些公司实则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大量的代办公司中介人员,通过提供身份证等信息进行虚假注册,并同时代办公司的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通过向大量人员购买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将上游犯罪资金在多重账户之间转进转出,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侦查难度很大。

  (三)涉侵财类犯罪风险

  空壳公司最大特点在于其虚假性和伪装性,行为人通过虚假的法人信息、虚假的经营地信息、虚假的公司财务报告等进行包装,将空壳公司伪装成合法的外表,实则沦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在大量侵财类犯罪案件中,空壳公司的对公账户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天然的犯罪工具,嫌疑人往往利用空壳公司账户进行诸如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类犯罪,且第一时间就将钱款进行转移或者取现,导致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报案后难以挽回损失。

  三、空壳公司犯罪预警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路径

  (一)从公司信息维度初步筛查可疑点

  应当聚集公司运营中的关键信息进行分类筛查,并建立分级的风险评估机制,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通过查询办税员数据库,判断同一办税员服务企业数量是否明显超出正常范围,与非正常户企业数据对比,筛选出服务非正常户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可疑办税人员名单,筛选出范围内重点企业;(2)通过查询注册公司的法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信息,以此判断是否存在多家公司法人联系方式或者注册地信息高度重复情况;(3)通过查询公司法人、股东、监事是否存在多家公司任职情况、任职时间,判断是否在短期内集中任职等。在上述维度分类进行筛查后,如果同一公司具有多处疑点的,其相应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提高。

  (二)从公司关键人员行踪信息维度,比对分析,确定空壳公司范围

  被用于实施犯罪的空壳公司其人员信息,尤其高管等主要人员信息均系虚假的,因此检索其行踪轨迹等信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上述可以公司的范围基础上,以企业及法人、董事、监事等企业高管在沪轨迹为切入点,进行批量数据筛查:重点筛查有无在沪人口登记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在沪住宿登记、在沪铁路火车订票、在沪民航订票等情况,如果无相关信息,则该公司属于“人企分离”类公司,由此筛选出疑似空壳公司的基本范围。

  (三)发挥合力,穿透式监管,实现犯罪的精准锁定

  根据上述筛选出的问题公司,与银行建立账户审查机制,对于银行审查存在风控问题的企业,根据银行流水查实是否存在短期内有大量流水转入转出的异常,以此判断企业是否涉及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对问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进行核查,判断其是否为无业人员、有犯罪记录、诉讼纠纷,与企业账户内大额资金的转入方对接,预警是否存在诈骗等犯罪。同时与税务机关开票信息登记相匹配,预警上述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犯罪。

   四、空壳公司犯罪预警法律监督模型预期价值

  (一)以行刑衔接为渠道,畅通实现双向奔赴

  从刑事检察工作的角度来看,除了行政机关依法及时移送犯罪线索给司法机关以外,司法机关也应当及时将涉案企业的后续处理情况通报给其主管部门,做好行刑衔接后半篇文章。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托该监督模型可以实现与行政机关的线索共享,发挥合力加强对犯罪线索的精准研判,并就刑事立案标准、调查取证提供专业的检察咨询意见,要求其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另一方面,在刑事犯罪的处罚履行完毕后,应该畅通与行政部门的信息交换,通过筛查如果发现符合注销条件的企业,检察机关应及时督促主管部门对涉案企业予以注销,避免空壳公司再次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二)以立案监督为抓手,实现精准定向监督

   首先,利用该监督模型可以实现犯罪线索的提前预判。以往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线索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是来自于控告类案件。而空壳公司预警模型建立后,检察机关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犯罪线索,并协同督促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移送,能够实现精准化的定向监督,保障立案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其次,利用该监督模型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于其部分犯罪特征已被检察机关所掌握,更加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审前发挥主导责任,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固定证据,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以溯源治理为导向,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大局

  运用此模型,检察机关可以用《风险提示函》、《检察建议书》等形式积极参与社会风险治理,对重点经济开发区内注册企业进行数据核查,敦促相关单位密切留意运营情况,发现犯罪迹象及时报告司法部门,净化辖区内经济环境,用高质量的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以企业合规改革为契机,助推开展调查核实

  当下检察机关正在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往检察官只能依靠实地走访、天眼查、企查查等渠道获取企业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耗费人力物力。如果该模型建立后,空壳公司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将模型数据传导给承办检察官,省去其复核的劳动量,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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