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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的现状及未来展望——以S市S区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试点工作为例

时间:2023-09-18 14:46:16   来源:郭珍 罗璇

[内容导读]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减轻了人类的基础劳动,还引发了各个领域的制度变革与创新。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全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减轻了人类的基础劳动,还引发了各个领域的制度变革与创新。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中指出,要务实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把科技强检作为重要支撑。近年来,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检察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文以S市S区检察院的智慧检务工程建设为例,了解当前智慧检务建设的发展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完善相关建设提出对策建议。

  一、S市S区院的具体探索

  1.智能全电子笔录系统。S市S区检察院学习借鉴江苏公安系统全电子笔录实践案例有关经验,立项开发检察智能全电子笔录系统,以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技术为手段,以专网为信息安全保障,实现电子笔录无纸化。在当事人签名捺印环节使用具有国密标准、经公安部认证的电子签名捺印板对笔录文档进行电子签名捺印,实现电子签名、捺印,同时采用电子签章技术绑定数字证书信息,对整个笔录文件做数字签名,并关联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确保笔录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预设笔录模板资源,提供模板导入、模板管理、模板收藏、模板共享功能,办案人员根据自身办案需求和办案习惯,下载、收藏、修改、使用相关模板或自创模板。该系统以远程视频为载体,笔录制作完成自动上传笔录服务器,实现无接触远程笔录制作、远程文书送达。

  2.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系统。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系统由强制措施及刑罚执行监督平台软件和智能监控手表组成,俗称“电子手环”监控平台。“电子手环”,即“智能监控手环”,外观上与普通智能手环无差别,只有通过监控平台发送解锁指令才能解开,并且具备基站定位、WIFI定位、北斗定位功能和破坏报警功能,专门用于对取保候审人员、监视居住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定位监管。当被监管人擅自离开规定的区域、强行破坏手环时,系统回自动向监管者发送预警信息,同时显示出越界时间、地点。为确保“电子手环”系统的顺利推进,S区检察院还与法院、公安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利用“电子手环”推动非羁押诉讼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电子手环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监管责任。

  3.企业风险防控合规系统。对接S市大数据中心和京东数科,研发“苏楚云”企业风险防控合规平台,对辖区内海量民营企业数据分析。通过创建办案影响评估模型,设置二级评价指标,评估企业风险值;创建企业风险防控模块,建立线性回归方程计算预测值,得出未来不同行业、地区、企业类型、人员岗位、发案环节案件高发的可能性。检察机关通过该平台自动抓取涉案企业税收、用工、信用等企业数据,评估企业合规的必要性;检察人员、企业合规监管委员会、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分别的登陆端口,实现实时合规监督考察;通过对预测发案规律,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发出风险预警,做到科学精准防控企业风险。

  二、人工智能系统的效果评述

  (一)司法效率的提升

  司法效率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效率的提高对于提升司法活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以S区检察院为例,目前检察机关致力于提升检务工作效率,通过电子捺印系统、 “苏楚云”企业风险防控合规平台减少因空间产生的非必要损耗,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减少检察人员办案中机械、重复的时间损耗,将有限的精力集中于创造性与能动性事务。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电子捺印系统有效解决了远程提讯笔录签名捺印难题。办案人员无需与当事人纸面笔录接触即可当场在电子笔录上签名捺印,既突破疫情带来的空间阻隔又避免了传统远程提讯中纸质笔录“事后补签”的情况。“苏楚云”企业风险防控合规平台上线后,将企业合规案件办理中办案评估期限从以往的15个工作日降为7个工作日,极大提高了办案质效。

  (二)法律监督质效提升

  自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以来,检察机关对降低诉前羁押率、减少逮捕羁押已形成普遍共识,并在检察办案中积极适用落实。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办案人员出于对犯罪嫌疑人脱逃等情况的担忧,在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上持过分谨慎的态度。而“电子手环”技术的运用,创新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和技术设备,构建集定位、打卡、预警于一体的数据监管系统,实现对取保候审人员的有效监管。以S区办理的邓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为例,办案人员在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分析后,对邓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将其纳入非羁押强制措施电子监管平台,实现24小时全天候远程监管。

  三、目前智慧检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智慧检务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大力加强智慧检务建设背景下,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独立与科技公司合作研发智能产品数量多、涉猎范围广。但实践中,对智慧检务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将检察工作信息化简单等同为智慧检务。检察工作信息化是智慧检务的数据基础,智慧检务应当实现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根据司法需要对既有数据作出分析、处理。通过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研判,服务于检察工作。

  (二)缺乏持续的升级维护

  智能检务系统的高效适用离不开持续的维护升级,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度和,适应实际使用情形,如果缺乏持续的升级维护,则将失去实践的土壤。如S区检察院研发的电子捺印系统,该系统在2020年初上线,解决了疫情防控下远程提讯的难题。但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不再依赖于远程提讯,电子捺印的适用情形缩窄,加之该系统上线时存在的数据库不完善、操作不够人性化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办案人员更加倾向于纸质化讯(询)问笔录。该系统研发之初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但如果不能及时改善用户体验、升级维护,难以得到高效适用。忽略了司法实践,盲目追求智慧检务产品的数量和范围的广泛性而创造出的科技产品,既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便捷化、个性化司法服务的需求,也无法有力回应司法人员对智能化司法的期待。

  (三)技术交流不畅

  智慧检务应以司法数据为基础,以新型计算机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为支撑。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信息技术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各种新技术和新产品,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基层的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人员以及能够投入技术研发的资金有限,一定程度上放慢了智慧检务建设的脚步。

  四、智能检务建设的未来展望

  1.增强系统化的顶层设计

  目前,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均在智慧检务的研发和应用上进行了独立探索和研发,使得智慧检务产品遍地开花,但囿于各地区研发能力不一、实践样本有限且地区间信息交流不畅,各地现有的智能产品涉猎范围广但深度稍显不足,还出现重复研发的情况。因此,需要由各地方独立研发转变为顶层统一规划,各地方依据本地实践有针对性进行创新和调整,才能充分协调各方资源统一推进智慧检务发展。

  2.加强一线检察工作者的参与度

  智慧检务的发展应当立足于检察活动的专业特性,精通检察业务的无疑是一线实务工作。因此,应道注重提升检察官在智慧检务建设中的参与度,让技术研发真正从实务工作者的专业角度出发。同时,要加强检察官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意识,使检察人才和技术人才充分理解,充分获悉对方对智能产品的需求。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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