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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基层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的路径选择

时间:2023-09-13 10:17:40   来源: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部 熊芳

[内容导读]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共同推动当今社会迈入大数据时代。当前各项改革任务叠加,检察机关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共同推动当今社会迈入大数据时代。当前各项改革任务叠加,检察机关围绕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亟须将现代科技运用作为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大引擎,打造大数据的“火眼金睛”,强化科技引领、信息支撑,提升检察工作水平推动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 :大数据 基层检察机关 智慧检察

  一、大数据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应用前景分析

  (一)运用于内部管理,规范司法办案。随着检察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困境也将迎刃而解,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助于规范司法办案实现:一完善内部监督。通过大数据平台对检察官办案每一个环节的全方位监管,严格规范司法办案,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考核,让司法规范成为每一名基层检察办案人员绕不过去的门槛,实现办案从数量到质量的优化整合,确保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基层检察人员腐败的风险和概率。二是保障同案同处。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认知,往往要结合检察官自身的生活经验,法律认定不一致的情况极易出现。大数据时代的关联分析法能够减少案件因时空差异而造成的信息沟壑,大数据的信息分析研判功能也可以帮助基层检察管对相似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充分挖掘已判案例数据和检察已结案例数据,输出与目标案件相似的已判案例和已结案例,从而智能化协助检察人员办案,实现同案同判在检察机关的同案同处。三是提高电子取证水平。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新型犯罪形态也日渐显现,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大数据使得电子证据的获取渠道更加广泛,在对案件中的各类电子证据,如电话通话记录、银行账单、手机及计算机中的结构化数据以及音频、视频、图像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过程中,充分挖掘各类电子证据存在的价值,为检察办案决策提供帮助,从而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通过电子证据取证分析鉴定平台,还可以实现电子证据之间的无介质传递、运输。

  (二)运用于业务系统办案,提高检察统计效率。面对繁杂的案件,基层检察辅助人员每天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录入文书、上传资料、统计数据。依托大数据的技术支持,检察统计工作将会有很大的改观。一些费时费力的资料收集等工作,可以交给大数据系统的人工智能操作完成。每月的案件报表及专项工作报表也可通过大数据系统自动生成数据,避免人工统计的繁琐。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案件质量评估、检察官业绩考核等均可实现系统自动提取、自动分析、自动生成报告。在类案分析中,也可通过比较往年与今年的相关数据,分析出当前案件的发展趋势、类案成因等,为检察决策提供信息参考。

  (三)运用于外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大数据时代为同案同判提供了操作平台,诉讼参与者均能够通过平台获得基本一致的司法结论,让民众对司法的严肃性保持一定的敬畏之心。与此同时,基层检察官们能够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快速找到相关联的“同案”,作为案件办理的参考样本,从而提升司法效率。大数据信息平台的构建,也能够使得各类检察信息在平台上公开,让司法公开成为常态,有助于提升基层司法公信力。运用大数据开展在办案件和相关人员的关联分析,可以对在办案件提前作出安全预警提示,并与公安机关、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等实现办案风险信息的共享,提示检察官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和风险程度,以便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全国检察系统正在开发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能够实现对法院、公安等政法机关的全面监督,提升监督及时性和有效性,规范司法行为,防止滋生腐败;也能够通过该平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切实行政执法效率。

  (四)运用于舆情管理,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收集分析互联网上社会热点或网民关注焦点事件的大量消息报道,发掘背后隐藏的关系,从而预测事态的发展趋势,为案件办理可能诱发的舆情事件处置提供决策参考。在舆情事件处置中,检察官们可以通过利用短信、微博、微信和搜索引擎,查找与所办案件相关的热点事件,挖掘舆情,对关注此案件人们的网络行为和网络情绪进行细化测量,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变被动为主动,尽可能减少网络舆情给办案人员带来的心理压力,减少网络舆情对司法办案的负面影响。

  (五)运用于打造“阳光检察”,切实服务群众。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用好12309 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平台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加强服务平台规范管理,拓展网上为民服务范围。培养民主、开放、参与的互联网思维,主动对接互联网,坚持司法便民利民,拓展网上为民服务范围。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对信、访、网、电、视频等各种不同的接访渠道加以整合,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充分挖掘和利用信访大数据,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全天候、全透明、全过程、全系统的“五全”为民服务体系,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真正实现“指尖上的检察院”,力争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打造阳光检察。基层检察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开发一些大数据轻应用小程序,探索针对不同信访人群、不同诉求的有效接待处理方法,大规模集体访的应对策略和办法,敏感信访案件的应对措施,让群众的诉求在基层就有所回应,将矛盾在基层就有效化解。

  二、基层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现状分析

  当前,正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进的“智慧检务”是通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集“信息感知、网络传输、知识服务、检务应用、运行管理”为一体的检察信息化应用体系,形成“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心、省级检察机关为重点、地市级检察机关为骨干、区县级检察机关为基础”的检察信息化工作总体格局。随着新应用系统的投入使用,涵盖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的各类检察数据资源将进一步充实。目前大数据在基层检察实践中的应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层检察人员大数据意识有所欠缺,数据缺乏有效整合。 基层检察机关对大数据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机关管理、办公办案等仍然沿用着传统的手段。归根结底,主要是检察干警在思想性不够重视,没有树立“大数据”意识,对大数据应用还存在不了解、不熟悉等问题,没有充分意识到大数据运用在检察领域的重要性。很多如工作效能、业务指标、民主评议情况大量关键数据,缺乏有效整合,处于休眠状态,而且较多信息数据缺乏适时更新,数据收集分析仅仅停留在表面,有价值的数据分析结论较少,参考价值相对滞后。

  (二)大数据应用的构建没有形成统一体系。大数据建设零散化、重复化现状严重。在大数据潮流下,很多地区的检察机关纷纷搭建本单位的大数据平台。个人认为对于一些需求普遍的司法大数据应用平台、模型,宜由最高检统一规划建设,再推广至各地区检察机关。一来避免各地重复投入,节约资源;二来上级检察机关有着更为丰富的数据源和协调能力,能够更有力地推进司法大数据进程。

  (三)数据标准规范尚不完善,基层支撑大数据系统运行的基础设备薄弱。大数据分析需要汇聚各相关部门的数据,但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还未建立,各基层院支撑大数据系统的技术设施相对匮乏。高检院、各省级院应当结合各业务应用系统、平台以及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需要,加快建立检察大数据基础、运用、安全等技术标准体系,推进数据采集、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开放、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各基层院也应该加强大数据应用系统基础设置配套建设,为后期大数据平台建设提供硬件支撑。

  大数据运用人才匮乏,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之间壁垒重重。大数据运用的门槛较高,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手段进行司法办案、服务群众等工作都需要具有丰富检务工作经验以及具备大数据专业知识的数据分析人才来支撑协助。(四)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从事大数据分析运用的专职人员较少,专业程度不高。加之,检察办案业务性与大数据需求的技术性之间存在着“知识壁垒”,检察机关大多信息技术人员被用于简单的电脑维修、网络维护,与检察办案隔离;同时检察办案人员缺乏兼具办案与信息技术的综合型人才,更谈不上运用大数据思维服务办案的理念,使得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之路益发坎坷。

  三、推动基层检察机关大数据应用的路径选择

   大数据在基层检察系统的运用,不单是技术问题,更是理念问题、机制问题。推进大数据思维、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应适当超前,又不能脱离现实;既应总体谋划,又应逐步推动;既需靠检察机关自身推进,也需外部数据共享环境的营造。

  (一)坚持理念先行,树立大数据驱动转型发展的理念。在理念上高度重视大数据意识的培育,积极促进基层检察人员数字素养的全面提高。大数据不仅带来技术上的变革,更带来人类思维模式、意识理念的变化。基层检察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规定,更要与时俱进,充分了解并跟上时代的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尽快转变传统的办案思维,树立大数据意识,学会运用大数据方式办案、办公。高度重视数据、尊重数据,“让数据发声”,从关联数据信息中发现问题、判断趋势、策划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还应转变管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基层检察技术部门在进行相关系统、应用维护时,应转变传统的“管理意识”为 “服务意识”,从服务于检察官办案、辅助检察官办案的角度出发,确保大数据办案系统操作的便捷性,采取印发图文并茂的应用系统宣传册、设备使用说明等进行广泛宣传,开设通俗易懂的大数据课程培训等方式提升检察人员的大数据思维。

  (二)坚持统筹规划,完善大数据分级管理体系,挖掘检察大数据潜在价值。智慧检务的建设需要大数据理念,更需要将理念落地。为了避免走重复建设、系统繁杂的老路,防止出现信息孤岛,完善最高检负责大数据运用的统筹规划,省级院负责维护管理,基层院负责需求应用的模式,以“大数据应用推进年”为契机,围绕解决“数据从哪里来、数据放在哪里、数据如何应用”三个问题,坚持“数据是资源、应用是核心、需求是导向、安全是保障”的理念,充分挖掘检察大数据的潜在价值。

  (三)抓住数据开放共享的机遇,构建检察大数据应用体系。只有破除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检察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数据才可共享。实现检察机关内部各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高检院应当尽快加强统一业务系统与检答网、案例库等系统集成和共享。各级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参与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主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信息数据进行对接,实现与政法各单位办案系统对接交换、数据自动推送和资源共享共用。最后是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

  (四)培育复合型人才,提升信息素质。检察人员的大数据意识、数字素养水平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智慧”水平,更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的高效发挥。身处大数据时代的检察人员,应当对各类新事物保持一定的认知能力,并能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新类型案件,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新事物、新案件进行准确的表述和概括。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要健全检察大数据人才选聘、管理、培养、使用体制机制, 借助科技公司外脑,积极选调、培养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组建检察机关自己的大数据分析师团队,不断充实、壮大检察信息化人才队伍。另一方面,邀请大数据领域的知名学者、行业专家对大数据相关知识、数据挖掘、网络电子证据固定、司法实践案例解析等内容进行授课培训,普及前沿科技的基础理论,培育大数据运用理念及意识;最后还可以通过检察大数据沙龙、检察科技装备展等平台,增强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开阔眼界和思路,举办大数据运用创意评比、技能竞赛等,引导、鼓励一线检察人员共同参与到检察大数据的建设运用中,激发大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开发业务应用,打造“智慧检察” 。大数据时代,在改变思维理念和方式的前提下,将大数据引入检察机关的管理领域, 各种数据任由调取,真正实现检察工作“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打造“智慧检察”,改变以往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构筑精细化的检察管理运作模式。从现实出发,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层检察机关可进行互联的网上办案,将案件的受理、审查、处理结果及案卷归档、移送、备案等工作流程全部纳入统一的办案系统,实现对各级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全面、动态和实时监控,从而实现检察统计工作的统一化、自动化和精确化。在拥有数据源的基础上,拓展检察大数据在智能生成起诉书、大数据量刑、智能摘录证据、智能讯问、网络舆情研判与预警等领域的应用。

  结束语:大数据时代释放出来的巨大价值使得我们选择大数据的理念和方法不再是一种权衡,而是通往未来之路的必然选择。基层检察机关更应当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思维模式,加快推进检察管理模式的创新升级,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者的职能,让大数据所蕴含的巨大能量转化为检察机关发展的前进动力,让科技真正服务于检察,助力于检察。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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