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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浅鉴

时间:2023-09-11 14:01:20   来源:林京伟、刘元见

[内容导读]    内容摘要: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科技手段降低诉前羁押率已成为一种重要而切实的手段在现实中得以应用。根据全国检

  内容摘要: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科技手段降低诉前羁押率已成为一种重要而切实的手段在现实中得以应用。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趋势,通过生物识别、监管报到、地理定位等技术实现数字化羁押替代手段,不断加强非羁押智能监管平台科学运用力度,有助于提升刑事诉讼领域数字治理能力,才能更大可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检察机关 少捕慎诉慎押 羁押替代性措施 数字化

   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数字化羁押监管替代措施司法环境条件和技术手段不断成熟,通过数字技术可以切实加强对刑事案件中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人员的监管。自2020年浙江省杭州司法机关联合开发使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数字监管系统(下称“非羁码”)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化羁押监管替代措施不断涌现并形成初步经验和有效机制,极大助推对被监管人的现实表现综合研判评估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环节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和科技强检实务重要内容之一。

   一、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涵义

   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即运用信息化科技手段以代替现实羁押监管行为,进而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非羁押性方法。羁押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表现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某一特定场所,相反的,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往往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加一定义务条件而确保其不逃避刑事诉讼。一般具体由互联网技术、生物技术、远程通讯技术相结合反映被监管人地理状态和执行制度情况的综合运用,在强制性上明显弱于羁押。但是,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依然是以具备羁押事由、符合羁押条件为前提的,即限制人身自由,并足以实现诉讼保障之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便利化,又要避免完全放任状态而无任何约束力的强制性,以至于可能产生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在羁押与无条件释放之间提供了一种非羁押但有相当拘束力的适当选择,通过技术手段监控辅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加一定的限制性义务,来规范和约束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是信息化时代深入“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实践必然

   面对我国社会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刑事诉讼模式的深刻转型对强制措施选择运用也不断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报告中指出:“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轻罪不断上升,刑事犯罪数据的一升一降,成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根本依据。在202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张军检察长指出:全国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诉前羁押率下降至42.7%,较2018年下降了12.2个百分点。可见,我国刑事案件轻型犯罪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类案比重变化的客观实际为全面推广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系统带来新的机遇。

   新发展阶段,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严重暴力犯罪下降,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与此同时,受警力资源不足、监管难度大、脱管风险高等因素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更倾向于采用羁押手段执法办案,但也极易造成“非必要羁押”“超期羁押”等问题。这与新时代犯罪结构的变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不相适应。因而,非羁押人员监管平台的探索与建设尤为重要。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2021年度推进的重大司法决策和改革举措,并就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进行专项部署。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强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对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同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深入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工作”现场推进会,并要求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2022年2月24日,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在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指出,各地要学习借鉴,推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探索通过数字信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不断提升非羁押措施适用率。可以说,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法治环境和政策导向不断向好发展。2022年3月8日,张军检察长在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及,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山东、浙江等地探索运用电子手环、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监管,取保候审无一失联。社会在进步,不“关起来”也能管得住。

  近年来,以“非羁码”、“电子手环”为代表的地方实践表明推广非羁押监控系统现实可行。上海市闽行区检察院以与闽行公安分局共同设立的“闽行区侦查监督与协助配合办公室”为依托,联合闽行公安分局建立上海市首个非羁押人员报告平台。该平台搭载手机定位、日常打卡、外出请假、越界告警等功能,运用大数据监控系统,对非羁押人员实现“云监管”。平台运行至今,已有294名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陆续纳入“云报告”平台进行监管,无一脱、漏管,其中144人完成监管。2020年9月30日,杭州多部门联合会签了《对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开展数字监控的规定》,“非羁押码”APP系统正式在杭州市全面上线运用。公检法可以以非羁押为载体,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多重功能,确保被监管人能够在必要的监控下回归日常生活。“非羁押码”上线一年多,对1607人适用“非羁押码”,无一人脱管失控。

   2021年12月,贺州市检察院建成广西首个非羁押措施适用智能监管平台,平台采取穿戴设备+电子打卡+传统工作手段的方式,根据监管对象社会危险性的不同等级,采用不同的组合手段,有效实现了监管的及时性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目前,贺州市检察院通过非羁押措施适用智能监管平台对43名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人员进行监管,无一人脱管。

   2022年2月,北海市公安局、检察院联合推出全国首个由公安民警自主开发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监督、管理的微信小程序。该程序具有轨迹查询、人脸动态识别、嫌疑人未按时打卡和脱离管理提醒等功能,可最大限度解决取保候审嫌疑人失控、脱管问题,为科学管理、防范被取保候审嫌疑人重新犯罪提供实时数据和处理依据。截止2022年2月,该程序试点地区——银海分局共录入被取保候审人103人,打卡341次,未出现脱管、失控等情况。

   三、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构建机理和运行规则

   “非羁码”等数字化非羁押监管创新成效是有目共睹的,着实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增进了监管的品质,是刑事案件非羁押监管中的重大变革,有助于全面提升刑事诉讼领域的数字治理能力。综合全国探索运用情况可见,该些系统所运用的生物识别、轨迹追踪、打卡评分等无论是技术运用或是监管机制的信息化实现都具有很大启发性和借鉴性,现以一个基层检察院非羁押监管智能平台构建路径为例再详细深入解剖其建构机理以期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完善。

   (一)构建思路。立足监督数字化、政法一体化,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设立为契机,借鉴“非羁押码”总体技术原理,构建基于“活体检测+定位+机制”的非羁押智能监管平台和执行监督移动监管平台。系统采用一套标准、两类业务、三项技术、四个目标的移动监管新模式为检察监督提供新动能。一套标准指贯彻“少捕慎诉慎押”,以降低诉前羁押率为根本实践诉前诉后非羁押(后期拓展运用于社区矫正监管)的规范,形成一套完整的可推广至全省区的标准。两类业务指涵盖诉前审后,诉前应用于刑事检察工作中对非羁押情形下的监管业务;诉后应用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对社区矫正情形下的监管业务。三项技术指使用三项关键技术实现移动监管,即APP技术(基于智能手机的移动计算技术)、活体检测技术(基于真实生理特征的身份验证)、LBS技术(基于地理位置的服务)四个目标指建立统一标准实现移动监管的规范化、面向移动监管实现公安/司法/检察机关的政法一体化协同、通过检察数字化技术实现监管的高质效、在疫情常态化的现状下实现安全监管。

   (二)平台功能组成和实现

  (1)功能模块。非羁押人员监管平台的执行监督移动监管子系统以手机APP为载体,主要包含被监管人全景、人员信息管理、监管报到管理、预警管理、统计分析等五大模块。

  (2)要素提取。非羁押人员依据身份证号码和人像识别登录APP,摄录人脸和身份证后,提取并采集被监管人的头像、姓名、性别、身份证信息、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并于云端存储身份证照片和头像照片。

  (3)规则设置。检察机关监管人登录管理后台设置案件情况提前设定监管规则,如对越界、脱管、聚集等实际表现的扣分规则、地理围栏的设置等。分值一般可分为合格、警告、不合格等三个等级,或其他状态变现形式,如以杭州“羁押码”红黄蓝三色表示被监管是否良好的状态。

  (4)数据比对。系统定期对被监管人的位置、行动轨迹、活动区域等进行日常记录,被监管人按照监管规则定期人脸识别并定位打卡。一旦超期打卡或监管人员发现被监管人越界等违规数据,则系统扣除相应分值,直至分值降至警告范围,检察机关监管第一时间联系并督促执行民警加强监管,对涉及程序违法情况及时反馈刑事检察部门启动侦查监督程序。

    

  非羁押智能监管平台图例

   四、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司法效益与实践价值

  首先,有利于优化刑事诉讼系统格局,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准确把握我国当前轻罪案件、法定犯犯罪案件大幅上升的时代背景,及时回应了犯罪结构变化,是侦查水平以及非羁押强制措施科技保障能力不断提升的重要体现。它的确立与推广,将有效防止因错误羁押等带来的冤假错案、长期羁押导致的司法不公、交叉感染以及因集聚引发的健康风险,解决以往“以捕代侦”“久押不决”等问题症结,在保证诉讼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公民权利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有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正确、广泛适用,是顺应“减少诉前羁押、重视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改革发展趋势和国际司法文明进步方向的有效举措。

  其次,有利于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化解社会矛盾和减少社会对抗。当前,“手环”等电子镣铐监管制度仍带有鲜明的“身份标签”,易使非羁押人员产生自我隔离意识,加重其自我放弃心理,甚至诱发犯罪。而通过非羁押智能平台等数字监控APP的模式应用,以后台监控代替“报到”,该平台充分保障被监控人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促进了被监控人员及时回归社会,有利于促成赔偿谅解、化解矛盾纠纷,还为被监控人员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研发活动,继续创造社会价值提供了更多空间和可能。

  再次,有利于降低财政支出,提高司法资源效能。当前部分地区看守所羁押人员接近容量的80%,羁押场所的财政支出压力大,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优势,增强立体化监管,普遍对被监管人的脱管、越界等现实表现行为进行综合评分,按照风险等级呈现不同的监管码或统计分值,以供监督机关分析研判非羁押措施的风险,有效实现实时监控、风险研判等现代化监控要求,同时促进“公检法司”多方联动,将监管模式化繁为简,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监管覆盖面,解放监管人时间和空间,让司法更具人性、更加“聪明”、更有品质。

  最后,有利于坚守公正司法,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依托数字监控大数据平台,立足智能研判、留痕管理等功能优势,实现刑事诉讼领域强制措施适用的全周期管理,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执法司法权运行、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防止执法司法活动中的乱作为、不作为以及不公、不廉等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实践难题与不足

  当前,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已向进一步实践“少捕慎诉慎押”迈出了务实步伐 ,咋看是疫情之下检察工作“意外之举”,实则为迎合社会数据时代变革和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必然选择”的重要支点。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发展、实践乃至成型均非简单利用数据工具发辅助,其表明了检察机关诉讼数字化转型的决心,乃至推动社会治理能力和法治体系全面重构。从无至有,从探索到发展,这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道路,其必然面临的诸多困惑和质疑值得我们总结分析,以助推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深入发展。

  司法风险的“禁锢”

  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的运用无疑助推了司法品质和效率提升,但仍无法在刑事法律体系得到明确独立授意,乃至面临法律支撑缺位的风险和指引缺位风险。第一,《刑事诉讼法》非羁押强制措施保证依然以保证金、保证人为核心,当前阶段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是以数字辅助角色存在于非羁押诉讼制度,司法人员缺乏内心确信和必要选择意愿,无疑削弱了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的运用。第二,数字化手段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下不排除成为另一种极权可能,尤其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尤如技侦手段缺制度约束的达摩克里斯利剑,在体验非羁押诉讼制度数据变革的便利时,当事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未获准取保候审非羁押期间的数字监控权,损失承受不可回避的法益侵害风险。第三,当事人没有数字化的救济权,可能无法受到保护。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是绝对化公权的信息化运用和绝对化的程序正义体现,而当事人救济权利在现阶段无法全面和及时软件实现,一旦面临系统出错,其辩解的证明力和申辩空间明显弱于信息化手段客观、可信的绝对的无差别判定。

  (二)技术难题的“枷锁”

  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非羁押智能监管平台等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为参考模式,虽集合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司法需求,但“软件”基于人机分离的弊端,依然无法完美应对狡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带手机等逃避监管的可能,当然“电子镣铐”也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故意破坏设备后再次作案。其次,地理围栏技术难以适应对跨域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管理机制,如犯罪嫌疑人居住在两县交界处,或正常途径交界区域都极易引起越界警报导致扣分。再者,各地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技术标准不一致,适用生态环境及条件未统一,如何客观判断跨域犯罪嫌疑人是处于公平的合规判定?最后,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无法兼顾部分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显而易见不是所有人都使用智能手机,非智能手机无法安装类似非羁押智能监管平台、杭州检察院“羁押码”等监管APP系统,同时手机系统技术非全面自主化、差异化都极大阻碍或可能影响监管APP的正常使用和标准化发展。

  (三)数字便利的“局限”

  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即是“少捕”司法理念的贯彻,也蕴含一定的司法人文关怀内核精神,保障社会危害性不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社会融入机会和权利,司法人员应用数字化羁押智能监管平台享受着数字化便利,但司法实践中,数字化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却面临人性选择、惰性决策的负面影响,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偷换手机外出、人脸签到换手机视频等滋事干扰正常诉讼进程,可以说现阶段任何领域的信息化手段都不可能百分百替代实体行为,尤其是个体意志,这决定了在现有技术下数字监管应严格适用于未决犯、已决轻刑非羁押人员或经过严格审核的假释犯。另一方面,司法人员从数字化获取便利极易形成惰性决策,偏重程序正义和系统计算,司法人文关怀的初心使命流失而本末倒置,忽略系统故障风险,引发司法强权专断。

   六、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健全完善之努力方向和举措

  目前,非羁押监管智能平台、“非羁码”等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功能定位仍是落实审前羁押监管的技术补充,而推动数字化非羁押诉讼机制改革是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应有之义。结合现有实践经验,现阶段需要也必须在更明确、更独立、更完善的数字化法治进程上完成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相关数字化司法措施权利、建立数字监管规则、技术生态建设,彻底避免数字化监管成为“君子协定”的“昙花一现”之无奈后果。

  更明确的数字化司法措施权利

  多年的科技强检战略极大促进技术与司法融合,不可回避面临越来越多数字化手段和法智产品触及传统的司法行为,如远程文书送法、电子手印、智能量刑建议等等,法律未明确其独特的定义和地位之前,仍然是辅助手段,但司法实践证明部分数字化司法确实有助于实体司法的便利新开展,甚至尝试替代性运用,需要对相关司法环节数字化措施予以法律明确,有序规制如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数据运用和引导迭代发展等,同步关注当事人数字化措施下救济权利、申辩权利、解除/撤销监管等体系的构建,设置个人信息保护在刑事数字化措施下的约束条款、免责条款和强制条件,提高司法人员运用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意愿,降低法律风险顾虑和抵触心理。

  更科学的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规则

  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历经几年实践证明,是一项不断探索、深化的体系工程,技术可以不断成熟,但如前述信息化手段永远不可能全面替代实体行为,需要快速构建相应配套制度以支撑,形成约束方成体系,才能避免诉讼程序数字化变革所面临的技术难题“枷锁”、数字便利“局限”的困扰,促进信息化与业务深度融合发挥作用。可以说,非羁押智能监管平台等数字监管的决定程序应当严格于非羁押监管的决定程序本身,争取在人大制定法律法规层面上统一标准,配套建立一套对于数字化运用约束规则和被监管人本身的调查汇报程序,现阶段坚持适当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保护当事人数字隐私等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的适格性,确立各方参与人权责,信息分级展示和利用,利用规则积极稳妥推动系统的运用。

  (三)更成熟的技术生态建设

  非羁押智能监管平台借鉴了“羁押码”等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诸多技术思路,从科技影响法律内容、形式、运用形式,法律为科技提供规则和秩序的基础辩证关系引导我们准确掌握和预见数字化司法措施下一步技术生态发展需求。一方面,技术非能全面客观、准确解析司法复杂活动多变、多要素参与的实际,这决定法智产品要不断积累数据、强化司法验证以适应司法活动判断逻辑,即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是司法专用领域建设,其不断完善和发挥需要既懂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支撑。另一方面,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早年即在社区矫正中运用,是诉讼制度数字化转型与刑事执行信息化相衔接的重要建设,则相关数字化非羁押平台理应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参与社会治理领域相关一体化建设中,扩充社会调解、网格化管理、未成人帮教等平台功能,突出检察机关数字化管理作用和优势,推动人大、政协、律师、人民监督员乃至受害方家属等各方监督力量有序参与其中,强化数字化羁押替代性措施的立体化监督。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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