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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基于区块链的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机制

时间:2023-10-18 10:06:48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伟

[内容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媒体服务的快速崛起,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视听内容创作中,但与此同时侵权现象层出不穷,通过

  【摘要】:随着我国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媒体服务的快速崛起,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视听内容创作中,但与此同时侵权现象层出不穷,通过洗稿、模仿等方式的侵权情况频发。为保护视听内容版权、从源头化解纠纷,本文提出一套基于区块链的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机制,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打通视听内容版权产业链的司法要素存证前置通道,打通视听内容内容版权全生命周期环节数据互联互通互信通道,建立司法协同、行业共治的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机制,开创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新模式,为广电视听数字媒体内容交易和流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键字】:智慧司法 视听内容版权保护 司法协同改革 社会共治 纠纷诉前化解

  引言

  视听内容大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呈现出“虚拟化、易灭失、易篡改、碎片化”的特征,后续一旦发生侵权纠纷,电子数据如何有效、完整、快速地向司法机关呈现是关键。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由于其可篡改、可删除、可复制的特征导致电子数据作为司法证据时,存在被破坏、污染和修改的风险,从而影响到对事实的判断,阻碍了电子数据作为司法证据的发展。而传统电子证据存证或取证费用高、周期长、流程复杂,如何低成本、在线化的完成电子证据司法存证、出证、侵权线索发现、取证、维权、诉讼的全生命周期服务,成为了当前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视听内容版权保护及纠纷处置现状

  (一)视听版权内容确权难、维权难

  目前,我国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媒体服务发展迅猛,已成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的生力军,但各媒体平台优质的UGC、PGC内容被侵权现象相当严重,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接受权利人及监管部门委托,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等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覆盖作品量超过1000万件,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其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权利所有人单靠自身力量无法有效的进行维权,维权分散,成本高。在内容版权交易方面,目前采购方往往对代理方的所售内容是否具备相关授权无从查证,实际权力的确认难,经常导致版权交易的纠纷,需要相应技术手段支撑权属证明。

  (二)视听内容版权生态治理,亟需司法行政协同、行业共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二十五次会议上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除了技术手段,针对内容的保护,司法协同、行业共治也是重要环节。目前,自治、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没有用技术手段自动化打通,技术上没有行业自律的支撑环境。如线上视听内容版权维权证据的固化、存证,未能实现自动的司法存证要素前置;又比如采用公证、鉴定方式过程繁琐成本高,缺少视听内容版权司法行政协同、行业共治机制。

  二、当前视听内容版权纠纷维权困难原因分析

  (一)电子证据标准不一

  在实际的视听内容版权纠纷维权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均拥有所属视听内容版权的电子数据的所有权,在举证中都会提供留存的电子数据,但也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双方提供的电子证据通常标准不一,甚至是相悖的。

  (二)电子证据真实性、完整性认定复杂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认定往往十分复杂,取证、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门通常需要分配举证责任进行证据的判断,但我国现行的举证责任分配为主张者即举证者,在囚徒困境的悖论下,当事人通常会选择篡改证据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有违司法公正。

  (三)传统维权方式成本高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高,蕴藏的信息极为丰富,从电子证据依赖的设备、存储信息的介质、传输手段、收集和审查鉴定判断上来看,电子证据从产生到运用,各个环节都离不开高、精、尖科学技术的支持,而这也增加了诉讼双方的认知成本。在此情况下,实际诉讼中,双方在庭审中出示电子数据往往在存证、取证过程中存在技术瑕疵,造成证据不被采纳的结果;而如采用传统的司法鉴定、公证等方式又面临较高的时间、经济成本问题。

  三、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新思路

  201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作品”定义作出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一变动将使“搬运”和“洗稿”行为面临更严格的法律约束,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在各界高度关注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侵权之争中,当下唯有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打通视听内容版权产业链的司法要素存证前置通道,打通视听内容版权全生命周期环节数据互联、互通、互信通道,建立司法协同、行业共治的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机制,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基本理念,才能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作热情,为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思路如下:

  (一)司法存证要素前置,规范视听内容电子数据存证标准

  在遵循视听业务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视听各类业务特性,结合法院审理版权业务类案件的电子证据要求,制定视听内容版权电子证据上链存证标准,实现视听内容版权相关数据标准前置化存证,为视听内容版权侵权的现象赋予司法保护,保障视视听内容版权的核心价值免受侵害。

  (二)跨链对接,打通视听内容版权全生命周期环节数据互联互通互信通道

  通过将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智慧广电内容保护与管理创新服务区块链平台跨链对接,进一步打通视听内容版权“确权、侵权监测、公证、鉴定、维权、调解、诉讼”等环节的电子数据的通道,实现视听内容版权全生命周期环节数据互联互通互信,深化视听内容版权纠纷化解司法协同、社会共治机制改革,促进视听内容产业优化升级、高质量发展。

  (三)整合律所、公证处、行业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形成司法协同、行业共治的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机制

  通过链接律所、公证处、行业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整合纳入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调解服务等,构建司法协同、行业共治的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机制,形成法院与社会司法辅助组织的合力,共同致力于当事人版权纠纷诉前化解。

  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机制实践

  本着“司法规则引领、社会多方参与、前沿技术支撑”的宗旨,由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打造“新型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体系”,开创视听内容版权司法服务新模式,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让全社会的视听内容创作者再无后顾之忧。

    

  图: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流程

  (一)事前存证阶段

  各视听内容业务单位将视听内容业务数据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智慧广电内容保护与管理创新服务电子证据存证平台既定的数据存证规则上智慧广电内容保护与管理创新服务区块链平台规范存证,同时跨链存证至天平链上进行司法存证,提升存证数据的权威性。各视听内容业务单位针对已存证的数据,可申请下载数据存证报告,作为版权数据存证证明。

  (二)纠纷调解阶段

  1)电子律师函服务:发生纠纷争议时可率先启动律师服务,由律师基于电子证据管理平台完成取证,以律师名义快速发送电子律师函,提高纠纷争议解决的效率。同时,电子律师函的生成、发送、送达全流程在天平链上存证,可保证电子律师函的合规性及可追溯监管性。

  2)电子司法鉴定报告服务/电子公证书服务:启动律师服务解决不了当前纠纷,视听内容版权业务用户可以在线申请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公证书等服务,由公证员/司法鉴定员基于天平链完成取证,出具加盖司法鉴定所/公证处签章的司法鉴定报告、电子公证书。

  3)专业调解组织在线调解:通过发送电子律师函、电子司法鉴定报告、电子公证书仍未化解的纠纷,由入驻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平台的版权行业权威的调解组织及时跟进,在线化解,化解过程信息全程“链上”留痕;调解成功的纠纷可优先进行司法确认。

  (三)纠纷诉讼阶段

  法院作为视听内容版权司法保障服务的最后一环,对于经过前置电子律师函服务、电子司法鉴定报告服务、电子公证书服务和专业调解组织服务仍然没有化解的纠纷,法官可基于天平链及电子证据管理等平台,对版权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电子证据的验证与采信,从而进行案件的快速可视化审判。

  五、应用效果

  通过一种基于区块链的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机制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套“党委领导、府院联动、规则引领、多方参与、科技支撑”的视听内容版权协同治理体系,强化了公众对视听内容版权产权的保护意识,打通了视听内容发行、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社会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的数据壁垒,开创了视听内容版权保护及纠纷治理司法服务新模式,有效地预防了潜在纠纷、化解了已有矛盾,为广电视听内容产业优化升级、高质量发展与全球化引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为广电视听数字媒体内容交易和流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未来,将进一步探索“司法协同-社会共治“模式在其他涉网著作权类型化案件应用,扩大纠纷非诉调解“朋友圈”范围,将该模式扩大至其他类型案件的非诉调解机制中,形成一站式互联网案件多元解纷体系,从源头化解纠纷,减少进入诉讼环节案件数量或分流诉讼中的版权类案件,创新推进数字法治化和法治数字化建设,实现司法判断标准、法律精神前置,为北京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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