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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泛警务”大数据分析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时间:2023-07-21 14:08:14   来源:韩意

[内容导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简称新冠肺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然严峻,疫情防控仍要常抓不懈。人民公安队伍作为抗疫队伍中的重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简称“新冠肺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然严峻,疫情防控仍要常抓不懈。人民公安队伍作为抗疫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足大局,维护平安的基础上,更应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规范权力的“触角”,避免权力过限以及任何以疫情为借口的职能缺位。

  一、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泛警务”

  事件一:“中国警察网讯 3月18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组织第二次全市范围全员核酸检测工作,和龙市公安局全警动员,强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为核酸采样工作有序开展保驾护航。”

  事件二:“中国警察网讯 ……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连日来,河南省浚县公安局组织民警、辅警协同相关部门组成疫情防控服务队在鹤濮高速浚县西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站,严格执行逢车必查、逢人必测的原则,全天24小时对过往人员和车辆逐一排查、体温检测和防疫宣传……”

  警察是国家或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履行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机关、人员及其职务活动。从以上两个事例可以看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着服务和保障职能,这就区别于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警察暴力属性,也区别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一般警察职责和单纯的行政服务活动。

  一般来说,一切警察行为的总和即警务,英文为“polic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十四项职责,从法律层面约束了警务活动,对警察权力进行了限制。笔者认为,警察在疫情防控中的活动应属于“泛警务”活动。这种“泛警务”活动区别于“泛娱乐化”等类似概念的贬义效果,应解释为警务活动中积极的、具体的扩展行为,这就表明“泛警务”活动的主体应当始终坚定政治站位,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执法为民的底色,维护人民警察光荣形象。首先,人民警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任务并非单一行为,“泛警务”是服务全局、动态保障的服务型警务活动。比如,新冠病毒溯源和流调是一项科学的活动,但实战中离不开警务资源的支撑。其次,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境下,警务活动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是“泛警务”的应有之义。比如,社区疫情防控与社区警务的有机融合,体现了警务活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最后,“泛警务”是特殊条件下警务活动的扩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警务活动的扩张应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紧迫性为前置条件。

  二、警务大数据分析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修订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明确了疫情处置规范动作。本文主要围绕“流调与溯源”环节分析警务数据分析和公民隐私权的冲突。疫情流调与溯源要求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传播风险评估,精准划定管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并实施封闭管控。公安机关作为联防联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疫情流调与溯源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配合本级联防联控部署要求,发挥信息技术优势,通过警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流调质量和效率,为综合研判病毒来源和传播途径提供科学、高效、精准的智慧警务方案。

  要达到科学、高效、精准的要求,不可避免要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查询与研判,这就会引发警察权力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公民的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披露涉疫人员个人信息的政府和有关组织作为披露主体,主要任务是负责公布涉疫人员的情况:即主要行程轨迹、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临床轻重症情况判定等……。”2020年12月8日,成都公布了新增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活动的轨迹,其中患者赵某的活动轨迹因牵涉酒吧等场地而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更严重的是,其个人信息随之被公布于众,网友对其私生活进行了抨击。在疫情防控的客观需要以及尊重公民知情权的前提下,公布涉疫人员的行程轨迹本是常规操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民隐私权可以无限让渡。“只有当公民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发生严重冲突,且背后关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把公民隐私权适度让渡给公众知情权,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个两难的境地。”

  三、“泛警务”流调和溯源的合规化路径

   面对上述两难境地,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调与溯源时,在发挥警务资源优势的基础上更要注意对公民信息的合规化处理。

  (一)完善法律规制

  在目前以及今后的一段时间,我们仍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有必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规范和约束。针对警务活动而言,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能,细化公安机关收集、研判、公布等信息处理权能清单;协调社会综合数据牵引到警务数据库中,实现信息资源整合,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也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全过程监督。赋权的同时划分权能等级;信息处理的同时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信息公布的同时严格规范用语,在规定时间、地点、范围等予以公布。

  (二)增强制度保障

  公安机关参与流调和溯源工作应当在联防联控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一方面根据联防联控的统一部署确定公安机关协助防疫的工作方向,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台账。另一方面,根据卫健委等部门的科学预判,划定数据研判的范围、对象和内容;依托基层社区警务平台,实现全面的流调和溯源以及精准、动态的个案分析和研判。

  (三)加强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执行防疫任务应当突出政治性与人民性,加强队伍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思想建设。疫情就是战场,防疫就是实战,在抗疫过程中锤炼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既要发挥党员民警、辅警的模范带头作用,又要组建专业性强、战斗经验丰富的专门队伍应对突发疫情,开展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四)谋求手段创新

  公安机关参与流调与溯源不仅需要法律赋权、制度规范、纪律约束,更要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尊重科学等伟大抗疫精神,创新防疫手段,提高抗疫质效。第一,科学用警,创新警力资源评估机制。警力的抽调与配备应当根据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科学地作出决策,避免“一刀切”。第二,数据可视化,构建全域涉疫警务平台。使用技术手段将社会数据接入涉疫警务平台,分层设置权限,实现全国各地、各行业数据互联,提高流调和溯源的效率和精准度。第三,闭环运作,健全保密体系。公安机关收集、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应当对此承担保密责任,通过创新技术、保密培训、物理防御等手段保证公民信息的安全。在信息研判时应当本着客观原则、比例原则,在必要范围内抽取相关涉疫人员的个人信息。在信息公布时要按照标准进行脱密处理,统一公布标准、细化审核步骤。其中,人员姓名、身份信息、具体住址等唯一性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当注意社会舆论动向,及时作出反馈,加强防疫和法律宣传教育。

  四、结语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仍复杂严峻。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既要实施紧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疫情,又要在“零新增”期间加强常态化防控。其中,及时、准确地研判出涉疫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行程轨迹、接触人员等信息可以有效减少防疫成本,提高防疫效率。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赋权是前提,制度规范是保障,队伍建设是必然要求,技术创新是动力。只有牢牢抓住这几个关键环节,才能在后疫情时代占领高地,真正发挥智慧警务的价值,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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