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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以浙江行刑衔接数字办案模式为视角

时间:2024-03-06 16:10:48   来源:杜科 王晖 王克特

[内容导读]    【摘 要】浙江将数字化改革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工作相结合,全力打造全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破除部门间信息

  【摘 要】浙江将数字化改革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工作相结合,全力打造全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破除部门间信息壁垒,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网上办理,有效深化行刑衔接领域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关键词】数字法治 行刑衔接 执法司法

  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浙江将数字化改革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工作相结合,破除部门间信息壁垒,建成推广全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省域范围内行刑衔接数字办案闭环,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走深走实。

  一、推进新时代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重大意义

  (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应有之义。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厘清权责界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运行在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之内。推进新时代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坚决贯彻党中央重要精神,确保政法工作坚定正确方向的具体举措。

  (二)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明显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更加强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迫切。同时,当前面临的执法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不仅停留在以前的生命财产安全需求,对于公共、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人格权等方面提出新的需求,倒逼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更高期盼。

  (三)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有效手段。《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把数字政府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进行有机结合,对于优化治理流程和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浙江行刑衔接数字办案模式初探

  2021年6月,根据全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设推进方案》,省公安厅会同相关省级部门启动全省行刑衔接平台建设,旨在建设中心平台,并推动全省公安执法办案系统和相关省级统建行政处罚系统改造,以数据流打通业务流、执行流、决策流,实现高效协同、整体智治。

  (一)打破系统壁垒,构建线上协同办案体系。行刑衔接平台通过统一的业务数据标准,将9大省级行政处罚系统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有机联通,并延伸至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横向实现36个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全覆盖,纵向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贯通。目前行刑衔接平台已上线案件移送、补充材料等15个协同流程,电子卷宗通过行刑衔接平台15分钟内即可移送至公安机关,相关数据、文书、材料自动导入公安办案系统。平台于2021年12月启动试点,2022年8月实现全省应用。

  (二)注重数字赋能,有效探索智慧治理方案。案件通过行刑衔接平台在不同部门间的流转过程全程留痕可回溯,执法、司法监督部门可以随时查阅卷宗及案件移送、接收等各个流转环节,开展个案监督和检查,倒逼执法人员在行刑衔接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加注重规范性。为进一步消除问题案件,预警监督场景通过监督模型搭建进行研判,根据不同情形赋予红、黄码,形成问题“预警、通报、处置、反馈”闭环,有效推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三)注重建章立制,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为确保行刑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自2021年以来,浙江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规定,行刑衔接业务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推动制定《行刑衔接案件数字卷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移送前审批流程和衔接主体,全面规范卷宗制作、管理、移交等工作,统一协同流程及交互标准,推动行刑数字衔接标准体系建设。

  三、制约新时代行刑衔接机制改革的消极因素

  (一)执法主体在新模式下还存在差距。依托平台推动实现数字办案,颠覆了以往纸质的办案模式,办案人员的理念和适应程度还有待提升,部分线上移送材料在数字化加工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离全程线上单轨制办案还有差距。

  (二)执法制度与新情况还存在差距。行刑衔接工作量大面广,公安机关对接近40个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法律条款规定的相对原则化,导致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办案人员对够罪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相关执法制度、执法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让其更具备实践操作性。

  (三)执法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平台建设层面,公安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等协同业务还未实现全覆盖,应用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程度还有待提升;设施设备层面,数字化办案对硬件要求较高,相关扫描仪、高拍仪、电子签名捺印板等未及时配备到位,影响数字化办案。

  四、深化新时代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多跨协同的平台支撑体系。进一步打造多跨协同业务场景,破除部门壁垒,推进政法大数据跨部门协同办案平台、行刑衔接平台等应用建设,全面形成高效协同、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让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业务在实现线上业务闭环,同时强化政务云、政法云等平台网络建设。

  (二)构建协同高效的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全面推进执法司法履职和权力运行的数字化,创新执法办案和执法服务方式,有效推进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强化数据整合汇聚,推行全过程执法记录机制,依托数据监测分析,大力推行智慧监管。

  (三)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依托依法治省(市)办或政法委等部门,创新执法司法数据管理机制,推动跨部门业务数据的高效、全面、实时共享,促进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实现数据驱动治理,有效释放数据作为生产力的价值属性。

  (四)构建科学规范的制度规则体系。技术创新和制度规则是推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两者是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健全标准规范,开展试点示范,有效保障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整体协同、智能高效、平稳有序。

  (五)加强党对数字法治工作的领导。提升领导干部数字素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指标指数体系,高效开展“法治政府”等考核评估,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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