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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诉讼平台的职能定位与模式构建——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应用探索为视角

时间:2023-09-19 10:52:04   来源:王贤娜

[内容导读]    【摘 要】:近年来,在线诉讼平台建设发展迅猛,全国各法院建设了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平台等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结合当

  【摘 要】:近年来,在线诉讼平台建设发展迅猛,全国各法院建设了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平台等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结合当前各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情况,发现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还存在功能定位单一化、模式架构碎片化、智能辅助低端化等问题,在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电子诉讼平台功能定位亟需从立案受理向诉讼全程服务转变,形成流程全贯通、业务全覆盖的服务体系,模式架构从诉讼与非诉讼系统孤立向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体系转变,形成功能互补、协同有效的矛盾多元化解格局,以制度和技术推动司法现代化。

  【关键词】: 电子诉讼平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职能定位 模式构建

  一、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的建设现状与发展阶段

  自2002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在线立案服务以来, 经过近20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全国90%的法院完成了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的建设,实现基本诉讼业务的覆盖,部分法院建成在线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实现诉前调解的在线调解,杭州、北京、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集中在线审理涉网案件,开启了互网联司法新模式探索,最高院推出中国移动微法院,开启电子诉讼服务移动终端的应用探索。

  但上述平台大多将电子诉讼平台定位为司法便民的功能性应用,没有充分体现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作为法院对公众开放的网上门户平台,未能充分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智能化的诉讼服务体验。

  (一)以诉讼为主的网上平台建设现状

  目前全国各省市法院基本建成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有的由省法院统筹建设,例如: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吉林电子平台、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等;有的是各市独立建设,例如南京中院电子诉讼平台、苏州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南通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主要平台见表1)

  表1 以全国部分省市电子诉讼平台为样本归纳现有的诉讼服务功能

  在平台功能上,基本实现了网上立案申请、网上阅卷、案件查询等诉讼服务功能,部分法院进一步向全流程诉讼服务业务探索,实现了网上缴费、文书送达、网上信访、诉讼保全、联系法官等功能。部分法院开发在线审理小程序和软件,实现互联网庭审。各平台在智能辅助诉讼方面的探索与应用较少,仅有少数法院实现智能纠纷预诊和立案智能辅助。

  (二)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建设现状

  目前最高院建成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对接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建立纠纷“菜单库”为境内、境外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解纷服务。各省市也有自建设省级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例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北、安徽、四川等。(主要平台见表2)

  功能上基本实现在线调解申请、在线视频调解,有的法院进一步对接诉讼服务系统,实现在线司法确认和诉调对接。

  二、电子诉讼平台的应用困境及原因探究

  当电子诉讼平台在我国迅速建设和广泛应用,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同时,也应正视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电子诉讼平台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现有在线诉讼与非诉平台较多,功能碎片化、用户体验有待提高

  从样本中的法院电子诉讼建设情况看,虽基本实现诉讼各环节功能的在线办理,但散落在各个平台或者小程序中,未形成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网全流程通办平台,功能碎片化影响用户体验。

  1.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功能不齐全,经历一次完整的在线诉讼程序,需要在多个在线诉讼平台或小程序上完成。

  2.纠纷分流渠道不畅,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并未真正建立。目前各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是两套独立的系统,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在各级法院的官方门户网站首页显示,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却很难发现其入口。当事人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选择立案申请时,系统并未引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个性和需求来选择最适合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以上原因使得当事人使用在线方式参与诉讼的意愿不强,平台实际使用率在不高,存在个别法院为达到上级法院关于在线网上立案率和诉前调解在线申请率的考核标准,试行线下受理诉讼案件,由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是否同意诉前调解解决纠纷方式,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录入诉讼或非诉平台,不但增加了法院工作人员工作量,还与在线诉讼平台的建设初衷相违背。

  (二)现有电子诉讼平台智能化程度不高,无法满足辅助诉讼的要求

  1.智慧法院项目对核心关键技术(如智能纠纷预诊)人工智能技术含量不高。没有对当事人诉求的智能分析,就难以真正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2.个案化风险提示与法律指引功能缺失。当事人的要求首先是快速解决纠纷,而非获得纸面上的程序权利保障。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先将当事人请进来,再请出去”,先立案登记再裁定驳回起诉,加大了程序耗费,反而不利于原告诉权的保护。

  3.辅助立案的智能化水平不高。样本中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的网上立案,大多数是诉状和证据的电子化处理,并未形成结构性要素数据信息,对法院在后续立案审查、要素式审判、执行等工作中的无使用参考价值。

  (三)现有电子诉讼平台协同性程度不高,对接外部资源有限

   目前法院电子诉讼服务中心和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和法院审判数据内网的同步对接,但在外部相关系统对接上还有未有进展。

  三、电子诉讼平台的职能定位与模式构建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中提到,要聚焦“一站式”服务,构建全流程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持续提升诉讼服务的智能程度。规划要求,至2022年底,部分法院探索实现智能化的法律咨询服务、诉讼结果预测服务。

  由此可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电子诉讼平台的建设不仅仅是提供诉讼的线上参与途径,也不仅仅是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修修补补,而是一站式全业务、全流程、智能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是一网贯通全程各项业务的“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

  (一)以集约化模式重塑诉讼平台职能定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要求法院提供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基础,同时包含诉讼服务功能、矛盾纠纷解决功能、审判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的多层次、一站式、全业务的法律综合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在线诉讼服务建设,要以需求导向,打破平台壁垒和数据壁垒,建成系统集成、数据集成、功能集成的一体化电子诉讼平台。

  技术方面,要明确统一建设标准和数据规范,明确数据互联的范围、数据适用的标准与流程以及数据流通的安全规则等。平台功能方面,要整合现有的各项在线诉讼功能,打造一站式全业务、全流程的电子诉讼平台,具备在线立案、咨询、缴费、调解、证据交换、开庭、送达、申请执行等全部诉讼功能,实现了从立案到审理、从举证到质证、从开庭到调解、从判决到执行全流程在线办理。

  (二)以在线化思维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1.将在线诉讼与多元解纷相结合,嵌入诉讼平台调解前置程序 ,充分发挥法院的引导功能。在多种方式解纷方式并存的前提下,为满足当事人个性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要积极发挥法院的引导作用,从当事人自助式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转变为系统自动介入、主动提醒方式。

  2.将多元纠纷化解与外部平台相结合,有效整合解纷资源,增强系统平台的协同性。一是对接社会纠纷聚集区域, 采用多种方式对一体化平台进行社会化推广,在各调解组织、行业等矛盾纠纷聚集区域,借助一体化平台快速导人纠纷案源,如在电商网站等线上纠纷易发区域、银行证券等金融纠纷高发机构、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注册机构等融合对接一体化平台,实现纠纷信息的快速移送和在线处理。 

  3.以类案指引制度提高立案信息精准,以构建裁判文书自动组装系统。银行等大型机构的案件具有批量化、格式化特点。在线立案平台应当为类型化案件实行要素式、批量化立案机制,针对类型化案件当事人设计交互式问答,以自动化的文件组装系统生成诉状、笔录与文书,以提高诉讼效率。

  (三) 以智能化标准拓宽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

  1.诉讼大数据反哺非诉纠纷调解或仲裁。平台的集约化更加容易促进解纷资源整合,根据法院现有案例数据库,确定不同案件类型化明显的特点,将赔偿的流程、理由、项目、标准等内容进行细化统一,形成要素化、结构化的纠纷处理模式,作为非诉纠纷调解或仲裁时的参考。

  2.系统自动触发式的法律帮助和诉讼引导。根据在线诉讼的不同环节,系统自动检测提供更为个案化、人性化、智能化的在线法律指引。

  3.要素式立案辅助和引导。当事人在立案按照法院要求的格式录入要素信息,引导当事人归纳案件要素和诉讼请求,以及针对性证据提供,帮助当事人完成在线立案。

  四、结语

  电子诉讼服务是新形势下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在互联网时代保障当事人诉权、落实司法公开、防范社会风险的必由之路。而现行的电子诉讼平台还存在功能定位单一化、模式架构碎片化、智能辅助低端化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和技术革新两个方面采取措施来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电子诉讼平台功能定位要从立案受理向诉讼全程服务转变,形成流程全贯通、业务全覆盖、机制无缝衔接的服务体系,模式架构从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向一站式解纷转变,形成功能互补、协同有效的诉讼服务格局,以制度和技术推动司法现代化,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集约高效、多元解纷、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验。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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