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智慧法院 > 正文

智慧法院下的法院智能化治理探讨——以保定法院“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为例

时间:2023-09-18 10:29:54   来源:张雅婷

[内容导读]    摘要:智慧法院建设应体现在法院智能化服务和法院智能化治理两个方面。法院智能化治理是智慧法院环境下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是将现代信

  摘要:智慧法院建设应体现在“法院智能化服务”和“法院智能化治理”两个方面。法院智能化治理是智慧法院环境下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是将现代信息技术融入法院内部治理工作的新途径。保定法院“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是法院智能化治理的典型,在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治理范围不全面、治理角色单一等问题。法院智能化治理仍需要在人才队伍建设及技术提升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智慧法院 智能化治理 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

  目前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到智慧法院建设阶段。智慧法院是指“在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格局下,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支持透明便民的公众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的新型现代化人民法院”。

  法院智能化治理,是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一部分,主要是法院在对内治理性工作的开展中,科学的引入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现代化手段的应用,实现法院治理的高效性、科学性和智能性的过程,解决的是智慧法院建设中“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的问题。

  一、法院智能化治理的保定经验

  “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是保定地区在法院智能化治理建设过程中的一次探索,主要针对法院治理工作中的“法官监督”职能。

  (一)“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

  为探索现代法院治理的智能化,更好的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河北省法院党组和驻院纪检监察组在全国法院首创了“河北法院审判权监督制约平台”和“河北纪委监委派驻法院机构智慧监督平台”,保定中院作为试点单位开展实质化运行,打造了“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

  “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在监督内容上,以重点案件、重点节点、重大实践、重点人员为维度,实现对法院审判人员监督的全覆盖。在角色分工上,实现了“1+7+N“的责任体系,构建起了纪检监察、院庭长督察、审判管理、法官管理、人事管理、信访管理、舆情管理八大重点角色对不确定人数的法官群体监管的模式。平台最大的特点是“七个看得见”,即重点案件、重点节点、重点人员、重大瑕疵、重大舆情、群众信访、问责追责情况可以通过平台一目了然。作为法院智能化治理平台系统,“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可以智能完成立案风险自动拦截、法官负面行为自动预警、虚假诉讼自动筛选、考核绩效自动关联、业绩档案自动生成等工作。同时,群众关心的立案难、执行难、退费难等民生问题,也属于体系监管数据内。

  (二)“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的功能

  1.有效整合法院内部监督和外部纪检监督双重功能,提升监管成效

  “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下,派驻纪检人员作为法院外部监管人员,可以随时查看系统,及时发现系统提示问题,除此之外,院庭长、督察、人事、舆情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在负责工作的权限内及时发现系统提示问题。如案件出现舆情案件,派驻纪检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案件情况,研判是否存在法官违规违纪问题,而院庭长也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和舆情情况,及时处理问题。舆情部门则可以启动舆情预警,降低舆情风险。法院内部和派驻纪检的监督同时进行,减少中间环节,全面监督内容,提升监管成效。

  2.监督对象直指个人,精准监督保证法院治理的针对性

  “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下的监管对象是每个案件、每个法官,在大数据环境下,通过区块链整合,法官个人情况一目了然,特别是高风险法官预警功能,在法官审理案件中引发信访案件数量和被评为瑕疵案件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后,系统自动对法官进行高风险标记,便于法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智能化系统将监管对象直指个人,可以有效的建立起法院监督的精准性,保证法院治理的针对性。

  3.涵盖群众关心问题,实现对内治理和对外服务的智能建设对接

  群众关心的立案难、执行难、退费难等民生问题也在系统监管范围内,可以实现“出现一例,解决一例”的管理速度,这就有效的建立起了法院内部管理和外部服务的对接,实现了双向功能。2021年,保定法院在全市106个参评单位中获群众满意度调查第一名的成绩,与“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有直接关系。

  二、“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存在问题

  “以智能技术驱动全流程、全场景与集约化的诉讼服务新模式,在‘突破制度’与‘遵从传统’的张力之间推进便民服务的智能化升级与应用”,智慧法院建设进程中,各法院的重点工作更多的聚焦在了“服务群众”层面。相较而言,法院智能化治理的发展则相对欠缺。保定法院“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管理对象不够全面。目前法院智能化治理,主要是针对某一类群体的治理,特别是集中在对法官的管理方面。而在法院工作中,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等,同样是不可忽视的群体;二是管理功能相对单一。法院治理,是监管,有“监督”,也有“管理”,从法院工作的特点看,“监督”必不可少,但同样的,公正的奖惩、定期的培训、有效的激励等管理活动,也是法院正常运转的保证,也需要将这些内容引入到智能化治理范围内;三是 “智能化”治理智能性欠缺。由于平台系统不够成熟,平台数据容易出现错误,需要人工操作修改,而人员的干预也会导致智能系统的客观性受影响。

  三、智慧法院下法院智能化治理的建议

  (一)人才引进,组建专业人才队伍

  智慧法院的建设离不开专业知识的“加持”,智慧法院在本质上是一个智慧系统,想要促进智慧系统的运行必定需要多种知识与技术的融合,因而复合型人才就显得较为重要。缺乏专业的信息化人才是目前所有法院在智能化治理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信息化工作需要较高的专业性,而法院智能化治理,需要平台搭建、系统运维、数据管理等多项工作,对人才的要求也更为严格。法院在人员选聘过程中,可以适当增加信息化人员岗,同时通过专业人才外聘的方式增加临时性人员。多种渠道增加人才来源,组建起专业人才队伍,为法院智能化治理提供人员保障。

  (二)提升技术,搭建全面治理平台

  全面治理平台,就要将法院全部人员纳入治理对象当中,同时在治理内容上,尽可能多的涵盖法院各项工作,在治理方式上,实现“监督”和 “管理”的融合。具体而言,可以建立起法院治理总平台,总平台下根据法院工作人员类型设多个小板块,每个类型人员下,进行监督和管理功能的划分。如“一体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则可以作为法官角色板块下监督功能体系。同样的方式,再建立起如法官助理角色板块下的管理功能体系,在体系内可以查看人员培训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工作量情况等。这样的一个平台可以实现对法院人员和工作的全覆盖,可以在平台上对人员、队伍的情况进行一键查看。平台对人员考核、法院队伍建设以及问题查处都有体现,这样才能真正符合法院智慧化治理的需求。

  结论:

  随着智慧法院下法院智慧化服务的逐步完善,从单个功能开始,从个别法院角色开始,法院智慧化治理将会在法院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广汉

声明:

凡文章来源标注为"智领安平行业网"的文章版权均为本站所有,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为"智领安平行业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并标明了来源,如出现侵权行为,请立即与我们联系,待核实后,我们将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活动专题

更多

2023政法展江苏巡展

品牌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