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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入驻“元宇宙”的前景探讨——“法院元宇宙”的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作用与前景

时间:2023-09-14 10:26:11   来源:久治县人民法院 颜春龙 安英杰

[内容导读]    就在2021年下半年,元宇宙似乎一夜之间就成了热门词汇,并持续至今。元宇宙作为第三代互联网web3 0的迭代升级,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之

  就在2021年下半年,元宇宙似乎一夜之间就成了热门词汇,并持续至今。元宇宙作为第三代互联网web3.0的迭代升级,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之上更高维度的数字化新空间。“可以说,元宇宙是一个可以将数字世界和物理世界完美融合,建设人类未来工作、学习、娱乐、社交的新空间,是一个人人都可以参与的数字新世界,帮助每一位参与者满足自我实现的高层次需求。元宇宙”时代的到来,不是未来时,而是现在进行时,元宇宙给社会带来了全新的价值体系。在元宇宙的世界里,职业可能不再是编辑、建筑师、开发者、设计师、律师、法官等等传统职业,而是集多学科多岗位为一体的复合型职业。更多的职业需要充当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之间的桥梁,并且实现数字孪生的构建。元宇宙描绘了数字科技发展的愿景,其融合VR/AR、5G/WLAN技术、多传感器技术、AI和云产业链等,达到综合环境无限、综合感官无限,远期增量市场空间广阔,将带来接入终端、云计算基础设施和虚拟世界消费三个巨大市场。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仅要紧随或展望“元宇宙”相关产业链条发展动向,更要对“元宇宙”中的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保障法律合规运行。

  一、什么是元宇宙

  元宇宙,听起来有点科幻大片的感觉,简单理解,就是搭建了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可以实现人、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三个对象的融合交互,可以满足用户在虚拟世界里更真实、更多样的体验,在实体世界里更高效、更便捷的需求。

  二、元宇宙产生的原因

  元宇宙的产生,并突然受到了众多投资人士的追捧,吸引了一批互联网、科技企业纷纷开启元宇宙市场的布局,从最开始的游戏到虚拟社区,穿戴设备再到互联网等都试图跟元宇宙扯上关系?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受疫情政策的影响,人们外出时间减少,居家上网时间增多,“宅经济”发展迅速;二是底层技术和硬件产品迭代突破性发展。例如,5G、AI、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以及新基建配套,可实现低延时、沉浸式、随时性等元宇宙环境需求;三是为了寻找新的资本出口,谋求发展新动力。互联网时代已经发展了30余年,传统互联网市场逐渐趋于饱和,投资者若想要进一步发展,就要寻找新的发展空间,而元宇宙——这个极有可能成为移动互联网后继技术的出现,就为投资者带来了发展的契机,于是有远见的企业家和投资者纷纷开启了所谓的元宇宙布局,意图抢先占领潜在市场,抓住新的发展机遇。

  三、智慧法院建设政策背景及入驻元宇宙的前景分析

  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政策解读。近年来,我国推出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法院信息化建设。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要深刻领会建设智慧法院的重大意义;同年5月又发布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7-2021)》,提出要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尽快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第四次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统筹兼顾,全面把握智慧法院建设的总体布局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不仅昭示了我国对于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视,也对我国法院信息系统和法院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效推动了我国法院信息化产业的快速发展,预示着我国智慧法院行业的巨大市场前景。

  审判执行案件不断增长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提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案件数量的增长,为法院及时迅速地处理信息带来一定的困难。智慧法院通过建立统一的司法公开平台,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广受大众关注度。信息化的出现,使各个法院之间的联系更加畅通,数据的处理分析更加快捷,极大提高了我国司法效率。因此,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推动了法院司法公开需求的不断增长,为未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智慧法院入驻元宇宙的前景分析。在元宇宙中,按照每个法院的建筑实景一比一所虚拟出来的“法院”即:“法院元宇宙”,将各个部门和干警的工作情况都展现出来,可以用进度条、查找等功能找到各个部门和干警的工作的每一个片段,回放和干警工作相关的场景。一是在民商事案件中,在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案件,往往会有大量实物证据。干警们可以在元宇宙中结合5G、区块链、“云”技术和大数据等能力,实现物证存储形式、数据采集技术、系统联动方式、物证送达方式、物证保管规则的创新,应用于物证、现场、伤情等还原,物证保管,退还等规范难度大,结案后的物证销毁等问题,解决法院的“物满为患”的现状。刑事案件领域中,物证建模、犯罪现场的还原、受害人伤情的还原等,多个相关部门取证办案等问题,对于物证保管问题均可迎刃而解;二是对开庭的合议庭人员来说,比如一起枪击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体验虚拟现实的头戴设备,让合议庭成员身临3D仿真犯罪现场,帮助他们对于被告有罪还是清白做出更明智的选择。虽然对于法医来说,创建犯罪现场的3D图景再平常不过,但到法庭上,所有的信息都呈现于纸上,显得平庸单调。由于以二维来观察犯罪,对于合议庭人员来说,很难理解人们与物体(如子弹)是如何在犯罪现场这个特定空间运动的。想象一个谋杀现场,不管你是从谋杀者的视角,还是从受害者或是第三者的视角观察,都会完全改变你对于发生过的事情的看法;三是在元宇宙中运用VR+或者VRX技术与法院审判业务相结合,通过“沉浸式”观看,将庭审直播从传统单一的平面视频提升到全景360°感受庭审全过程,并可自由选择观看视角,听取法庭辩论,感受法槌敲击的司法瞬间,为群众提供一种新形式的庭审场景。当然在法院网拍、巡回审判、法律宣传、诉讼服务等工作中应用更加广泛。

  四、智慧法院如何入驻元宇宙

  智慧法院要入驻元宇宙,要打造出属于法院模式的元宇宙即:“法院元宇宙”,要明确元宇宙所涉及的相关技术。从技术角度来看,技术层面的“元宇宙”包含了内容系统、区块链系统、显示系统、操作系统,最终呈现出一个三维画面,它象征着全息平台时代的到来。主要有五大技术为“元宇宙”提供技术支撑。一是网络与计算技术。空间定位算法,虚拟场景拟合,实时网络传输。GPU服务器,边缘计算,减少网络开销,减少网络拥挤;二是人工智能技术。元宇宙的构建必然会带来大量的数据,海量数据的处理需要人工智能的加持,人工智能还能通过算法推荐、语音识别沟通和行为偏好预测等提高使用体验;三是电子游戏技术。电子游戏技术是最直接的元宇宙展示手段,它不仅能为元世界创造一个新的空间,还能给人给来沉浸式体验;四是交互技术。交互技术为元宇宙的使用者提供沉浸式的体验。现在主要有VR、AR和MR,虽然技术已有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成本高、兼容性差等问题,与元空间对高沉浸、便携性、兼容性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五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点对点交互、分布式结构等特性,与元宇宙的数字身份、经济等问题相匹配,可以为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技术支持。以智能合约、清算、价值转移等方式,保证资产的所有权和流通,使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高效、透明、有确定性。

  网络、社交平台、 AR / VR 技术只是人类进入元宇宙的基本前提,若要更好地实现元宇宙低廷迟、随时便捷的特性,还需要5G、云计算、芯片等各种技术的加待,当前元宇宙的发展仍需要面临诸多难题,比如:全球各地区互联网渗透率分布不均,亚非拉数字鸿沟仍存。 AR 和 VR 设备仍然存在缺陷,无法完美贴合用户的需求。现有内容和体验单一,元宇宙的商业模式距离成熟还有很长的路。实现元宇宙需要5G, VR / AR 、云计算等多种技术的相辅相成,而核心技术 AR / VR 还未形成明晰的商业模式。

  五、审判领域如何保障元宇宙中群众的权利

  目前关于元宇宙还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在审判执行领域,元宇宙中的用户采用注册虚拟网名的方式,以虚拟人格依法参与网络空间活动,可以为现实中的网络用户本人带来精神层面的愉悦感,有时也可以为其创造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因此,在元宇宙中对用户虚拟人格的侵害亦能转化为对网络用户本人在现实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元宇宙环境中虚拟的名称必然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相对应,故网络侵权责任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均应由虚拟名称所代表的自然人承担;作为网络虚拟主体,是具有虚拟人格的。虚拟人格单独是没有名誉权的,因其所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是由于侵害虚拟人格的名誉会导致其背后现实主体所获得和维持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虚拟分身的人格性权利是现实世界人们人格性权利在时间上空间上的延伸,在元宇宙这一虚拟空间的延伸;另外,虚拟分身享有的是不完整的自然人的人格性权利,不包括与生命体有关的人格性权益,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虚拟分身享有的人格权应当类同于法人的人格权,是一种准人格权,该人格权的权利需要借助现实世界的人们代为行使。因此,人们以虚拟分身进入元宇宙进行数字化生活,可以为现实世界中的人们带来精神层面的愉悦感,也可以为其创造数字财富。在元宇宙中对虚拟分身人格的侵害,亦可对现实世界中所对应的人们所获得和维持的社会评价降低。在刑事案件中,虚拟世界中具有很强的沉浸感和真实性,人们在虚拟空间里的情绪反应会很强烈,并在人们的心理和生理方面造成极强的不安感和不适感。然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犯罪要求犯罪对象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故按现有法律规定不可能构成上述罪名。但虚拟杀人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相关犯罪,虚拟强奸、虚拟猥亵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等,虚拟抢劫如果造成他人财物被劫取有可能构成抢劫罪,虚拟盗窃若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在民事案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因此,元宇宙中的虚拟人只能参照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故虚拟人名称有可能侵害自然人姓名权,如虚拟人名称被他人冒用、抄袭,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就意味着,只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虚拟分身本身并不享有肖像权,但有可能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元宇宙内,虚拟身份成为人们在虚拟世界的身份标识,当虚拟身份所对应的现实世界中自然人死亡,这就涉及到了虚拟财产的继承相关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确认了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元宇宙中虚拟人身份所对应的相应数字资产,可以按照《民法典》继承篇继承。

  六、元宇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元宇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传统互联网有所不同,元宇宙属于创造一个虚拟世界,而传统互联网仅仅能算是连接现实世界的一种工具,所以传统互联网仅仅用现实中的法律规制即可,而由于元宇宙的性质特殊,意味着不同的空间下会有不同的规则要求,可能需要在元宇宙中建立一套独立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元宇宙的法律关系可能需要在现实的物理维度、虚拟的空间维度、现实与虚拟的交汇维度三方面进行展开,而元宇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传统互联网更具复杂性。

  (一)虚拟人的法律属性。元宇宙需要人们自建身份,与传统互联网不同的是,我们会用这种身份进行生产、生活,我们的思想完全支配着虚拟世界中的角色。虚拟人的人格如何界定?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的法律责任需要现实世界的主体承担还是虚拟人仅作为一种法律客体受现实法律的保护?又如你的虚拟人形象在虚拟世界中被他人模仿,用哪些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格权中的肖像权保护、物权中的财产权保护还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抽象的问题要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未来的虚拟人形象进行定性,而我国现阶段对虚拟人大多采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同的虚拟人物可能对应着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喜羊羊与美羊羊的卡通形象属于《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上诉判例使得虚拟人的保护变的有法可依,若有人擅自使用该形象,可以以《著作权法》为依据进行主张。(2)《专利法》:某些公司会对其虚拟人物以《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起来,比如国内的盲盒公司大多采取这种方法,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防止其他厂商冒用该虚拟人物。(3)《商标法》:权利人将角色的姓名进行商标注册,可以取得专用权,也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不足,可以通过续展进行长期保护。元宇宙中的虚拟人物并不单单是被创造出的人物,其行为还体现着现实世界的主体人格,所以仅靠知识产权来保护元宇宙中主体的“身份”问题未免有些牵强,若把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将元宇宙中虚拟人物扩大解释成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就有利于对虚拟人物“身份”的保护。

  元宇宙是在大数据、区块链、数字孪生、云计算基础上衍生出的互联网下一代产物,因此互联网的许多规则都可以应用到元宇宙中去。若行为人用网络账号在互联网上违法乱纪,轻者对其账号采取制裁措施,重者可以直接穿透互联网对该行为人实施制裁,对于元宇宙也同样可以采取把行为人和虚拟人一一对应的方法来进行管理。自2021年8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等,可以结合元宇宙自身及未来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建立新的法律空间,推出适用于元宇宙的法律体系。

  ( 二) 虚拟财产的归属和保护。《民法典》将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作为民事权利和物权的客体,受物权法保护,这就给了虚拟财产一个法律定位,为虚拟财产如何保护、分割和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可以认为,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围。元宇宙将现实与虚拟高度结合,加上元宇宙的高度“去中心化”,个人之间可以绕过平台进行虚拟财产的直接交易,对“物”的限制也不局限于“有体物”,虽然当前我国不断强化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制,但截至目前,关于虚拟财产交易机制等方面,在立法层面尚无清晰规则。尤其是伴随着元宇宙这种新型业态的出现,相关虚拟财产的确权与流转将会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对于元宇宙运营方而言,其在构建虚拟商业场景的过程中,应注重提供一套保障用户虚拟财产的完善体系。

  ( 三)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元宇宙作为一个虚拟空间,需要对用户的身份属性、行为路径、社会关系、财产资源、所处场景等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及实时同步,该空间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传统互联网无法企及的,而这些依赖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的数据时刻存在被盗用和滥用的风险。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数据安全步入法治化轨道,在《数据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专门性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在数据保护的对象方面,《网络安全法》侧重于“网络数据”,即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显然,这一概念不足以覆盖真实世界的所有数据。《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管理者和运营者的数据保护责任,使得数据安全建设有法可依,这对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大的价值。除此之外,《刑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安全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立法性文件、司法解释也对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共同构建了我国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在拥抱元宇宙的同时,也要做到加强行业自治,加大监管力度,坚持解决元宇宙数据安全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重点问题,引领元宇宙健康良性发展。

  (四)人工智能。为了在元宇宙中实现更大限度的自由,AI技术要实现从传统的决策树和状态机向更高级的深度学习、强化学习发展,从而营造出随机生成,从不重复的体验,摆脱人工脚本的束缚,达到真正的沉浸感和多样化,但是人工智能尤其是超高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归属和保护、人工智能侵权甚至是犯罪的归责原则都是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现目前,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对人工智能法律属性的理论界观点来看,尽管部分观点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属性,但都无一例外拒绝承认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法律属性。尽管部分学者以及法院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但认定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制造者或管理者”。另外,基于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超智能”程度,实践中也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上述问题的紧迫性还不严重。但是元宇宙时代必定会伴随着超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届时,上述问题就会成为必须面对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现在对有关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最好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动态,前瞻性的思考人工智能可能会带来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立法机构也应当在合适的时候形成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

  (五)对于违法犯罪的监管。如前所述,元宇宙的实现要依赖于底层技术的高度完善,否则元宇宙只能是“镜花水月”,永远停留在畅想阶段。就目前的技术来说,我们还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元宇宙规划。但是目前市面上已经有不少的不法分子抓住元宇宙元年的热潮,在有关监管机制还未形成之前,打着元宇宙的旗号,开发所谓的“元宇宙区块链游戏”,这种游戏无一例外都需要用户将人民币兑换为USDT这种虚拟币,再兑换成该游戏所使用的虚拟币,但其实这些游戏只是开发成本很低的网页小游戏,与真正的元宇宙概念游戏大相径庭,其本质上是借着元宇宙概念吸引大众投资的新型骗局。对于此类不法行为,现有的法律规范就可以有效应对,因为不管其表面如何变化,其本质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为了减少或者杜绝人们受到上述打着元宇宙旗号的新型骗局的伤害,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加大对于“元宇宙”相关概念、知识的科普,破除普通大众对于元宇宙的错误观念。尽管目前只有部分互联网、科技巨头公司开启了元宇宙布局,大多数企业仍在观望阶段,但“元宇宙”仍然是一种发展趋势,因此建立相关机构加大对市场监管、规范行业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此前受元宇宙概念影响而股价大涨的中青宝就受到了深交所重点关注,要求中青宝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文章,说明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是否存在蹭元宇宙热点概念炒作股价的动机。此外,深交所还要求中青宝进一步核实公司股价短期内涨幅较大与公司基本面是否匹配,并就股价较大波动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同时,还要求公司披露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其次,元宇宙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势必会对社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就好比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孕育了一些新型的犯罪案件,例如信息网络犯罪、计算机系统犯罪、产生了新的犯罪手段,例如在网络上施行侮辱诽谤行为。为了有效应对上述问题,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进行了及时的更新和调整,相应的监管机构陆续成立,互联网企业也加强了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逐渐形成了国家监管与行业自治共同运作的良性发展模式。同理,随着元宇宙计划的展开,面对新问题、新需求的出现,我们依然要坚持统筹发挥各部门、各组织的作用,形成国家、社会、行业和个人的有机统一。

  三、结语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元宇宙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和规则的约束。因此,从法律方面来看,随着元宇宙的发展及成熟,有关于主体人格、虚拟财产、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新型犯罪等一系列问题也将随之产生,提前思考如何防止和解决元宇宙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将元宇宙作为未来互联网发展的终极形态,那么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元宇宙运行规制体系迫在眉睫,这不仅要解决元宇宙中互联互通带来的资本扩张问题,还要应对元宇宙下新旧观念、文明的冲突与融合问题。无论元宇宙沿着怎样的技术路径发展,抑或为现实个体提供怎样的产品和服务,都需要遵守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元宇宙作为可独立于现实物理空间得以最终成型之前,基于现有规范的演绎、解释与扩充,乃是最为现实的法治路径。作为法律人,我们希望在元宇宙的“热”潮之下,进行更多的“冷”思考,从不同层次的法律视角描述元宇宙发展的规范图景。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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