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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户需求为主导,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时间:2023-09-11 09:55:08   来源: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施元馨

[内容导读]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提速,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愈发深度融合,信息化与传统司法相结合,发挥了作用巨大,全国法院信息化水平已经站上了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提速,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愈发深度融合,信息化与传统司法相结合,发挥了作用巨大,全国法院信息化水平已经站上了新的起点。但也应看到,现实中,法院信息化发展还不平衡,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不能完全互联互通,一些基础设施、基础数据还不完善,导致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等用户的使用满意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智慧法院建设发展不均衡

  最高人民法院院每五年一次规划,统筹规划未来五年发展方向,但是在之前各地各级法院已经开展了不同程度的智慧法院建设,以前投入人力物力建设的各个系统,缺乏整体性统筹规划和构架,大量的数据积累,又不能完全弃之再建,与新建的各个系统又不能完全互联互通,导致既牺牲了系统的整合性和协调性,同时也浪费财力物力。

  究其原因,一是在智慧法院建设推进过程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地各级法院根据自身需要进行信息技术的研发,重复建设严重,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技术平台,出现智慧法院建设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现象。除最高院建设的大数据平台、cocall、“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等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上下对接之外,其他信息系统并不完全统一。如统计互联网开庭数据,最高院并不能通过哪个系统统计得出,而是从基层法院开始,一层一层向上报告,最后人工统计得出。

  二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往往经济比较好地区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明显强于经济稍微落后的地区法院。受制于当地经济水平及区域特色的影响,经济落后地区的法院缺乏强有力的建设资金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后盾,资金短缺、购买周期长、维护成本高等问题成为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瓶颈”,导致智慧法院建设情况远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各法院对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同,一些法院信息化建设受领导决策影响较重,重视智慧法院建设,创新多,主动性强,如上海高院,经济发达,科技公司多,强强联合,以信息化助力审判执行,部分系统使用效果好并得以向全国法院推广。但也有法院为创新而创新,创新之后的系统建而不用,用而不管。有的法院不考核不要求则不建不用,毕竟信息化建设是除基建之外最花钱的。

  二、用户使用中的问题

  (一)系统集约化还需进一步提升。

  各类系统太多,各个业务条线又有不同的系统,部分系统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这些系统是否都有必要建设。部分系统使用过程问题多,部分系统调试不到位就投入使用,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沟通处理问题。如当事人在线立案,材料怎么也传不上;报结案件的最后一天系统崩了;“联系法官”的功能找了若干个系统才找到该项,系统建了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给用户添堵。如此种种问题,导致用户使用过程中不流畅,满意感不高。

  (二)系统联通性还需进一步加强。

  使用系统的侧重点不同,结果往往导致实现的是某个业务环节或某一个管理功能的信息化,与整体集成和沟通程度不高。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表现为一台电脑上往往要装多个法院内部要使用的系统,最大的问题还表现各种系统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与交换,导致这些系统的存储数据像一个个“孤岛”一样,使得各部门信息处于一种割裂状态而没有被很好的互通起来,成为一个个物理上互联、逻辑上却不能互通的“数据孤岛”,对同一个数据重复劳动,无法做到数据共享,这种“重复数据处理”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源的浪费,更多的、更严重的是法院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系统功能还需进一步健全。

  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正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司法新形势下,用户的司法需求也在增加,系统功能还需进一步扩展、提升、完善。最高法提出,2025年底全面建成以知识为中心的信息化4.0版,为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其他部门提供全新的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泛在化和自主化智慧法院服务,创新审判模式,优化诉讼流程,助推司法改革,为更加客观寻找事实、更加精准适用法律提供坚强科技支撑。

  三、信息化进程中产生的新问题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不少案件采用了网络开庭的方式进行。但正是网络开庭,暴露出智慧法院建设中软硬件技术的短板。即便是在同一城市,不同法院采用不同的系统进行庭审,有的法院使用司法机关专门建设的系统系统,而有的法院甚至直接使用微信多人视频,既不规范和专业,也很难保证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质量。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被广泛使用,出现许多新情况、新趋势、新诉求,信息化建设中,网上立案、电子签章、电子送达、庭审同步直播等已被广泛采用,而如何规范这些现代化的运作方式,出现问题该怎样解决,细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诉讼法在发挥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也正在受到信息时代的冲击与挑战。

  四、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统一经费和技术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法院信息技术建设中所涉及的各领域、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各级法院在新建或改建时应当参照该标准进行,通过统一平台、统一技术、统一研发等方式来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标准化,要深入推进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理顺各个信息系统之间关系,打通“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实现系统集成、整合优化。统一智慧法院建设财政预算,将智慧法院建设纳入统一的司法管理范畴,做到专款专用。要处理好系统和系统的关系,各级法院在注重本地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智慧法院建设当前或未来与其他各个法院系统之间的兼容性,从而为全国法院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预留空间。

  (二)解决研发者与使用者不同一,提升系统开发水平

  研发者应坚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形成满足于当事人、法官及司法决策的智慧法院建设系统。对系统出现的操作问题,根据当事人与法官等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提升信息系统的智能化水平,摒弃治标不治本长期依赖后台处理的方法。用户体验是信息化获得持久生命力的决定因素,提升系统开发水平,研发者在各种系统的研发过程中,必须以基层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多站在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角度研发系统,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流程,使信息化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审判执行、司法管理。

  (三)完善信息技术司法运用相关立法,解决信息化进程中产生的新问题

  根据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以信息化助推司法公开,大数据应用的持续推进,提供了大量优质社会公共服务和司法公共产品,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主体框架已经确立。在全面互联互通基础上,充分发掘和释放司法审判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推动大数据分析在调查研究、司法研判中的全面应用,有利于提升决策服务的实效性。

  五、结语

  智慧法院建设的飞速发展,映照着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将信息技术与司法规律深度融合,智慧法院必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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