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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建设中科技创新的原则与方法

时间:2023-09-07 14:04:47   来源:李鑫

[内容导读]    【论文摘要】智慧法院作为一种新的法院运作形态,是法院科技创新成果的系统集成,但同时在建设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科技焦虑的问题。科技

  【论文摘要】智慧法院作为一种新的法院运作形态,是法院科技创新成果的系统集成,但同时在建设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科技焦虑的问题。科技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需要、政策要求和技术发展,创新过程要受到司法伦理、司法安全、司法成本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限制和制约。科技创新应遵循回到基础建设,加强数据平台和司法经验知识平台建设;回到业务需求,进行场景化地创新;回到技术创新,遵循“产品-服务-咨询”的基本规律等原则。以法院整体发展和改革的视角看待科技创新,依次通过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来实现。

  【关键词】智慧法院;法律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创新体系

  一、回到基础:加强司法数据和司法经验知识相关平台的建设

  当下绝大部分高新技术发展与迭代的基础都是数据和知识,在法院的科技创新中同样也是如此,只有在做好数据、做精知识的前提下,才能够为智慧法院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数据,需要通过司法大数据平台来系统性的实现,并逐步完成平台的中台化改造来强化。看待司法数据方面平台的建设,有内外两种视角,内向型视角中,需完成以下四个方面工作:其一,数据录入和采集;其二,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关联和融合;其三,数据按照业务所需进行打包;其四,标准化的数据服务。外向型视角中,司法数据中蕴含的巨大社会价值还需进一步挖掘,司法数据的开放共享和深度利用都还有待实质性突破。总之,司法数据平台的建设应通过出台数据管理办法,加强数据集中管理、数据质检、数据的共享交换等,实现“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新型智慧法院应用生态构建”。做精知识,则需通过建设司法知识引擎或智慧法院大脑来实现,具体需实现三方面功能:第一,帮助司法人员的实现个人的知识管理;第二,应用体系所需的标准化知识、算法算力、模型等服务和支撑,要通过知识引擎或智慧法院大脑的建设降低智能化应用的开发门槛,赋能应用层面的创新,降低应用的开发成本,加强应用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和算法的统一,降低应用开发过程因知识分歧、算法歧视等问题带来的风险;第三,实现司法经验知识的实践化、本地化,通过知识平台实现简单案件有裁判具体标准,复杂问题有解决方法的目标。

  回到基础,加强司法数据和司法经验知识相关平台的建设,其目标是为了实现法院的数智化转型。数智化是将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转型有机的融合起来,以数据作为智能化的基础,发挥数据的智能化价值,实现数据智能。数智化转型中,“加速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需要AI、大数据、区块链等能力,这个能力,只有规模化、标准化、快速迭代的云服务才能提供。”司法机关出于对安全性、稳定性的考量,更加希望将应用系统部署在自己的机房,这种希望甚至超越了对新技术、新应用的渴望,因此如果想让司法机关接受云端部署的方式,就必须提供与本地化部署一样效果的云服务。通过云网一体,以数据平台和知识平台的建设和连接为基础,才能为智慧法院建设中的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

  二、回到业务:聚焦业务需求,场景化的创新

  智慧法院建设中,不应被科技焦虑打破我们工作的基本逻辑和规律,科技创新不是为了技术的应用而创新,而是为了解决业务中的现实问题而创新地应用技术。顶层的设计中智慧法院的核心任务是为司法改革提高支撑,就更要聚焦司改后的业务需求,回归到诉讼参与人和司法人员在具体业务场景中进行科技创新。“应该回到法院业务的具体需求,场景化而非技术化地去系统认识法院工作的实际需求,同时认真体会和梳理业务的基本逻辑,并场景化地打造智慧法院建设的解决方案,将复杂技术去繁就简,回归到司法业务和诉讼活动的本质去思考如何通过技术简化事务性工作但不削弱业务价值的追求,去思考围绕业务场景整合碎片化的应用、发挥众多应用的最大协同效应的方法与路径。”

  无论是按照智慧法院建设的顶层设计,还是按照法院的日常运行,法院的业务场景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第一,诉讼服务。在诉讼服务中进行科技创新,目前已经成果众多,概括来说,在科技的支撑下,已经初步实现了一站式诉讼服务和一站式纠纷解决。但在诉讼服务的业务中目前还需着力解决以下问题:其一,诉讼服务中系统、应用、硬件均比较多,且在开发过程中,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尚未统一,导致复杂的诉讼服务业务用信息化的方式呈现出来后,也是碎片化;其二,诉讼服务的业务场景中,既包含了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供的各类服务和对于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整合,也包括了对于司法人员的辅助,因此业务种类多,流程复杂,科技创新的难题在于如何通过科技手段将业务更清楚地、集约地呈现出来;其三,法院的管理中,原本是以审判流程管理为核心的,但审判流程管理难以将诉讼服务中很多业务纳入其中,需要通过科技创新建立覆盖面更广的诉讼服务管理或指导体系。第二,审判执行。按照司法权的属性将其进一步分为判断权和裁判权后,审判执行环节所需审判支撑框架就已经初步明确了,电子卷宗深度运用、在线庭审、语音识别等系统支撑了判断权的行使,适用法条提示、类案检索、文书自动生成、裁判偏离度预警等应用支撑了裁判权的行使,在这样的智慧审判总体框架下,按照业务场景建构的将通用应用与专门化审判的组建或套件进行组装,再辅之以区块链等技术的司法应用,就可基本适配于不同的审判业务场景的需求。第三,法院管理。当下法院管理面向的对象和范围正在不断扩展,要通过数据的综合管理和融合,实现法院管理中案件、人员、相关司法资源的关联,探索基于实时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司法资源动态配置,破除法院工作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由于视角、目标等不同而产生的矛盾。

  通过聚焦业务需求,把诉讼服务、审判执行、法院管理定义为三大战略级业务场景,围绕业务场景进行生态建设,将碎片化的应用和设备进行整合,实现以业务为核心、按照业务逻辑建设的体系性的、协同性的应用矩阵。应用矩阵打造过程中,不同应用、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的解决,应以业务总体最优为目标。

  三、回到规律:遵循“产品-服务-咨询”的创新路径

  法院的科技创新中,通过数据平台和知识平台建设解决科技创新所需的基础智能化能力,在聚焦业务需求,回归业务场景的实践中,整合碎片化应用形成智能化应用体系后,如有新的业务需求产生,科技创新的方式和方法的逻辑就需进一步明确。

  首先,诉讼服务和司法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需求,应优先考虑通过产品研发的方式予以回应和解决。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和司法人员“关于体验的诉求是不同的,有的期待便捷快速,有的期待温暖贴心,有的希望获得足够的资讯,有的需要得到手把手的牵引”。产品的需求梳理、确认等过程实际上是对业务中产生的需求进行系统明确的过程,产品的研发和部署则是用产品回应业务需求的过程。其次,对于法院业务中出现的阶段性需求,可考虑通过科技创新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如法院需要专项数据分析、特定活动的服务支撑等,都具有阶段性,不需要用产品的形式固定和表达,用科技创新服务的方式来满足,既不会增加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同时可以根据服务效果决定下一步是否采购或合作。再次,对于法院业务中出现的需求不明确、解决方案模糊的需求,要通过诊断式的咨询服务来予以满足,这类需求在法院业务需求中应该是占比最少的,主要是设计类、规划类和探索分析类的需求。最后,用科技创新回应法院业务需求,应遵循从产品、到服务、再到咨询的基本逻辑。可用产品稳定、长期解决的需求,就不应用服务的和咨询,能用科技创新服务解决的问题就不用咨询的原则,但产品、服务、咨询本身在科技创新中也是可以并用,尤其是在解决法院业务面临的疑难、复杂和新型问题时,是可以综合运用产品、服务和咨询等多种科技创新方式的。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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